课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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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概述一、商业银行概述我国《商业银行法》2th“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一)定义: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金融组织。↓(1)以营利为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2)“存款银行”——商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与吸收公众存款。(3)“百货公司式的银行”——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十分广泛(4)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适用顺位(二)法律性质:企业法人●商行是企业(商事主体)——有别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商行是金融企业,且能办理存款业务——有别于

2、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行具有法人资格●商行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依业务需要(三)体系●按资金来源分类: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合作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按业务范围分类:全国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专业性银行(四)中国商业银行法1.1995年5月公布,7月日开始实施,2003年12月修改。2.适用对象:除了适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的、股份制的、合作商业银行)外,还适用城乡信用合作社办理存、贷款结算等业务,适用于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改时将原来第13条中的“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和“农村

3、合作商业银行”,改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这意味着对信用社的改造方式的多样化:除了合作制形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公司式改造。(四)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审慎经营①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②贷款审查和担保制度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④风险控制制度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业务规则原则a.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b.坚持自主放贷、依法放贷原则依法接受监管原则23456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二节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一、组织体制(一)单一制(独家银行制):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

4、构或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1.利:各银行间相互独立,能避免银行垄断保持适度竞争,能隔离风险2.弊:风险集中,规模有限,经营成本高等(二)分支制(总分制):指依法可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1.利:规模大、成本低、经营灵活。2.弊:易形成垄断(三)集团制: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1.利: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强。2.弊:易操纵市场、风险连带(四)连锁制(联合银行制):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二、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2.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三、治理结构(一)观念演变:股东中

5、心→利益相关者(股东+高管+员工+消费者等)(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职责和议事规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另有规定——由银监会、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日常和工作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集团制与连锁制的比较:共同点——都是通过控制各银行的股权来操纵和控制商业银行区别点——连锁制下操纵者不需设立控股公司而已。▲我国商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总分行制19th: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三节商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设立制度1.注册制,即形

6、式审查制2.核准制(许可制),即实质审查制——在我国叫行政审批制(二)设立条件——第12条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第13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消极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其他审慎性条件: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银

7、监会的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三)设立程序1.申请a.提交的材料: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申请书等b.期限:银监会答复期3个月→筹建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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