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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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房确权确违和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浙政办发〔2017〕43号)、《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4〕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因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需要列入征收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应当遵循房地一体、统筹推进、依法依规、自愿办理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一体的要求,新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含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各镇乡(街道)应利用已有地形图或门牌号等对每宗农

3、村宅基地及房屋编制对应的唯一不动产单元编码。第二章办理细则第五条下列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可以持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可按房屋现状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申请不动产登记。(二)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有效用地批文的,1987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未超过三层的房屋,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可按房屋现状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申请不动产登记;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

4、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前建造的房屋,按照规划许可的层数及建筑面积申请不动产登记。(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诸政办发〔2015〕139号)、《诸暨市农村村民移位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诸土资〔2015〕98号)文件审批的拆建、翻建、改建的农村住宅,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四)非本农

5、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五)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六)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批准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七)1999

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农民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原城镇居民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少批多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在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面积法定”前提下,通过“完善手续、确认合法、标注违法”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办理:(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止,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

7、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村镇规划的,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街道)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批准部分应该标注违法已处理,不予确权。符合农民一户一宅认定的,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前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取得补办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后(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建筑可以不补办规划手续),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应标注原权证已注销。(二)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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