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抚法制暨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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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退撫法制暨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王幸蕙99.091壹、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制2退休法適用對象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屬之。所稱公務人員以有給專任者為限」自願退休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二、任職滿25年者。命令退休任職5年以上,具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滿65歲者。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5歲。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3退休金種類一、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任職15年以上者者,得就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等種類擇領之。二、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三、新制施行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新制施行後年資應領之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四、

3、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俸加1倍8%至12%費率,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撥繳滿35年後免再撥繳。4(一)一次退休金1.新制施行前: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2.新制施行後: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3.公務人員於年滿55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5個基數。(係指5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二)月

4、退休金1.新制施行前: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任職滿15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75%給與,以後每增1年,加發1%,但以增至90%為限。2.新制施行後: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基數2%,最高35年,給與70%。5補償金一、本法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15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15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一、每減1年,增給0.5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二、每減1年,增給基數0.5%之月補償金。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未滿20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其

5、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15年支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本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0.5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3個基數,至20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20年者,每滿1年減發0.5個基數,至滿26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之基數,由基金支給。6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一、發給對象:公教人員於84年7月2日以後依前款規定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其具有新退撫制度實施前之任職年資,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者。二、給與標準:依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退休核定年資,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者,依其退休時之俸薪等級,

6、以當年度公務人員相同俸薪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為補償金基數內涵。補償金基數x基數內涵即為補償金總額。7撫慰金一、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一次撫慰金,以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職人員6個基數(12個月俸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二、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三、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如為父母或配偶,給與終身。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如為未成年子女,

7、以給與至成年為止。8公保養老給付一、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養老給付係以被保險人加保年資及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事故發生當月之保險俸(薪)給為準計算之。即按其加保年資核算出應核給之給付月數乘以保險俸(薪)給,即得養老給付數額。二、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三、88年5月31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並受最高36個月之限制;其於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仍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

8、算。9四、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條件(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三)依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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