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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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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债权目的要求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二章债的移转第三章债的担保与保全第四章债的消灭第五章合同与合同法的一般概述第六章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第七章格式合同及其规制第八章合同解释第九章合同履行第十章违约救济第十一章几种主要的有名合同第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第十三章不当得利之债第十四章侵权行为之债第四编债权目的要求债权为现代大陆民法的基本范畴,法律构造极为抽象,学习的难度较大。通过本编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债权的功能与体系、债权的一般理论、债权发生根据的主要类型及其具体制度构造。同时,也应使学生对现代债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重点、难点债权总论、债权的各种发生根据。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目的要求本章为债法的
2、基础,通过教学,应使学生对债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债法的构成体系有基本把握;理解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内容,明确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对债法作为任意法的特点有一定认识,了解债法与物权法的结合关系。重点、难点债的概念与发生原因、债权的特点与内容、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债权财产归属财产流转所有权物权法债权法第一节债的概念与本质一、债的意义(一)定义:指特定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债的本质1、债为一种法律关系。就请求给付一方说,为债权,从被请求一方说,为债务;2、民法上的债,不仅包括金钱之债,也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债,且标的不以有财产价格为限,不作为也可以为债的标的。3、债
3、的标的为特定的行为,理论上称其为债的给付。三、债的要素第一节债的概念与本质四、债的发生原因(根据)1、债的发生原因即指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1)合同;(2)单独行为:基于一方意思表示即发生债之效果的法律行为。3、其他法律事实(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3)侵权行为;(4)其他事实:如基于缔约过失等,较为复杂。第一节债的概念与本质第二节债的分类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2、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1)债之发生根据为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债的发生与当事人意思无关。(2)类型: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
4、失之债。第二节债的分类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3、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纯当事人意思决定的债。(1)债的发生根据为双方或单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2)类型: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所发生的债如捐赠、遗赠、悬赏广告等。第二节债的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连带之债(2)连带之债的效力: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A、外部效力:又区分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与无涉他效力的事项。一般认为,就连带债务人而言,非基于个人关系而发生的事项,如清偿、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对其他连带债之当事人有涉他效力;B、内部效力: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与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分享请求权。第二节债的
5、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一个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即使债权人目的实现而消灭债的关系。第二节债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分类标准:以债的标的在债成立时是否即已特定为标准。2、特定之债:指债成立时其标的即已特定的债。(1)特定之债一般指债成立时标的特定,但种类之债可因一定条件的具备转化为特定之债,是为嗣后特定之债;(2)特定之债的主要效果在于限制了债的履行与效果。第二节债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3、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
6、加限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1)种类之债的标的在实际给付前未予特定,非经特定不能履行;(2)种类之债在特定后不改变债的同一性。4、区分意义:第二节债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1、分类标准:以债之给付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2、单纯之债:指确定单一的给付标的的债。3、选择之债:指债之标的为多个,但债务人仅须给付其一的债。(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2)选择之债标的的确定(3)选择之债标的经特定后转化为单纯之债。第三节债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4、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加以代替的债。(1)
7、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数宗给付是否并列待选。(2)其本质为单一的给付,因而和单纯之债相似。(3)效力上和选择之债的区别。债的分类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单纯之债选择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第三节债的效力目的要求债的效力在静态方面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动态方面表现为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而债的履行在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债的效力的内涵、债的效力范围、债权的效力、债务的效力。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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