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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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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池州市城乡规划局池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40-目录第1章 总 则11.1制定目的11.2适用范围11.3编制组织11.4相关说明1第2章 建设用地22.1 用地分类22.2土地混合利用7第3章 开发强度103.1 开发强度分区103.2 地块容积率103.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11第4章 建筑间距124.1 基本要求124.2 住宅建筑间距124.3 非住宅类建筑间距13第5章 建筑退让155.1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155.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65.3建筑后退城市蓝线、绿线的距离165.4建筑后退铁路距离165
2、.5建筑后退公路距离175.6建筑后退水利设施距离17第6章 城市绿地186.1城市绿地186.2绿地率186.3绿化配置196.4其他控制19第7章 建筑及景观风貌217.1 建筑空间与环境217.2 建筑单体227.3 建筑高度227.4 建筑色彩、材质237.5 户外广告设置23-40-7.6夜景照明26第8章 公共设施278.1 基本要求278.2市级、区级公共设施278.3 社区级公共设施27第9章 交通设施309.1 城市道路309.2 机动车出入口309.3 停车场配套319.4 公共交通站场329.5公共自行车329.6交通影响
3、分析32第10章市政设施3410.1地下管网建设要求3410.2排水工程3510.3电力工程3610.4环卫设施3610.5用地竖向3610.6人防工程37第11章 工业用地的特殊规定3811.1建筑间距与退让3811.2开发强度控制38第12章附则3912.1时效性要求3912.2适时性要求3912.3有关用语39附录A:名词解释40附录B:池州市主城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42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44附图147附图248附图349附图449附图550附录D:池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51-40-第1章 总 则1.1制
4、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池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2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要求。各县(区、风景区)可参照执行。1.3编制组织池州市控规分为“城市控规通则”和“管理单元控规”两个层级。“控规通则”是有关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且是制定“管理单元控规”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管理
5、单元控规”,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控规。1.4相关说明本通则在执行中,如遇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有相应调整的,按新规范或标准执行。-40-第2章 建设用地2.1 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表2.1.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适建比例适建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
6、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住宅、居住型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商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
7、、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计容面积) 住宅、私人自建房、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
8、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办公、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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