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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8
《从新《公司法》修订看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万方数据因此,先从与权利联系最密切的自由价值谈起。在许多法律思想家看来,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的核心。近现代西方文化中,自由是从事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目的的自由,即社会或代表社会的公共机关必须为个人从事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目的而提供必要的、有助于行为实施和目的实现的条件。具体到《公司法》上,假定股东有绝对的自由,那么他将拥有投资设立公司的自由,有选择合适的经营要素作为出资的自由,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在公司初始阶段提供多少资金的自由,有决定自己单独或是和他人一起成立公司的自由。然而没有绝对的自由,法律追求的自由是一种正当的自由,它要接受一定的约束
2、条件,这种约束条件对于每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的和谐共存是必要的。但同时,对自由也不是可以随意约束的。具体到《公司法》上,股东有投资设立公司的自由,但这自由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关键的问题是,对其限制是否合理正当。法律在为追求社会和谐的自由而确定自由的限制条件时,首先是以安全来限制自由,这里所说的安全意味着社会成员的生命、人身、财产得到近乎绝对意义的保护№J(P77—78)。具体到公司法上,修订前的《公司法》对股东投资方式、投资额等等自由设立的诸多限制,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债权人的个人财产的安全。从表面看,以债权人的安全来约束股东的投资自由,从法理上也是正当
3、的j然而,当我们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这里的债权人个人财产的安全只是虚幻的——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维护的只是资本信用,而真正保障债权人个人财产安全的是公司的资产信用。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数额,是公司资产演变的一个起点。随着公司经营的盈亏变化,其资产与资本始终存在着不断变化的差额。因此,从公司资本中无法判断公司的资产,从实际清偿能力或债权人风险的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参数。换言之,在我国《公司法》原有框架下对股东投资自由的许多限制均是从资本信用出发对公司债权人加以保护,表面上看是为了债权人安全,但实际上换来的只是镜中花
4、水中月的资本信用。由于真正保障债权人财产安全的是资产信用而不是资本信用,原《公司法》过于严厉的对股东自由的限制,其对债权人的倾斜不能实现其追求的目的,从另一个方面反而限制了股东的投资自由,偏离了法律的自由价值,应予以纠正。2.效率效率是人们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内涵的另一种价值。效率意味着以较小的代价达到同样的目的或得到更多的利益。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包括法律外的效率与法自身的效率。法律外的效率是指在法律规则体系所构成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人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效率。修订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过度强调了债权人利益,对股东过度的管制不利于公司的设立,抑制了社会投资,忽略了
5、股东的利益,压抑了经济活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它是低效率的。此外,从原《公司法》相关资本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目标来看,由于始终围绕着资本信用而非资产信用来建立相应的债权人保护规则,故其实现的只是一个虚幻的担保。从这个角度来看,原《公司法》在股26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方面所做的努力也是低效率的。打破原有制度,突破资本信用,失去的将只是虚幻的担保,而获得的却是对投资者的解放和对债权人更为切实的保障。因此《公司法》应该在资产信用基础上修订相关制度,一方面可以增进对股东的保护,取消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约束,另一方面还会最终推进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和根本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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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公司法》的具体立法目标这里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公司法》的具体目标。正如哈特指出的“有时,对有争议的法律公开设定去实现的目标进行思考,可以弄清一个公正的法律应当承认的那些相似性和差异性,而且他们几乎不会引起公开的争论。”[7J(P160)修订前《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立法目标明确宣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目标,但是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相关制度的约
8、束,上述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法律的天平过于倾斜了。尤其是在发掘民间投资资源,开拓民间投资渠道方面,《公司法》从抽象原则到具体制度和规则,没有表现出任何积极的倾向和努力,相反,“这部法律在鼓励民间投资问题呈现出明显的供给不足现象。也就是说,它忽视了公司法在鼓励民问投资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旧j(P68—70)。为此,应首先调整立法理念,应从限制投资转向对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鼓励、对各种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渠道的开拓,以中性规制的理念平衡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多赢,构建一个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的现代公司法【4J
9、。4.安全前面的所有分析似乎都使我们得出一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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