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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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一节房产税一、房产税的含义以房屋为课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房产税的特点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单项财产税(房屋)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不涉及农村)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三、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房产:即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遮风避语,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税。四、房产税的

2、征税范围城市(国务院批准)县城建制镇(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工矿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五、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5.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六、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按计税余值计税----经营自用房屋---原

3、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2.按租金收入计税----出租房屋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计税公式从价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后的余值;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予评估;没有原值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年税率1.2%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这样计算出的是年税额)从租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1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4%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以房产联营投资:(

4、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联营企业为纳税人);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施和设施的价值;

5、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七、税率---比例税率1.计税余值---1.2%2.租金收入---12%3.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暂减按4%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有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

6、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八、税额计算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房产余值=原值-10%~30%的费用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额×12%举例某企业2010年度的上半年企业共有房产原值4000万元,6月底办理移交手续,将原值200万元、占地面积400平方米的一栋仓库出租给某商场存放货物,7月1日起计租租期1年,每月租金收入1.5万元。8月10日对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生产车间办理验收手续,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要求:计算该

7、企业2004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房产余值扣除比例20%)例题解答(1)(4000-200)×(1-20%)×1.5%=36.48万元(2)200×(1-20%)×1.5%×1/2=0.96万元(3)500×(1-20%)×1.5%×4/12=1.6万元(4)1.5×6×12%=1.08万元九、减免税优惠(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8、税。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五)央行(含外管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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