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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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第一节房产税一、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原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设置的一个税种。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重庆上海试点开征房产税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1、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房屋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

2、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属于集体或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④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3、房产税的税率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年税率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

3、居住的,可暂减按4%计征三、房产税的减免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免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出租算营业用(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四、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一)、计税依据计税价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1、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原值,未按规定核算并记载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2、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备3、房屋改扩建相应增加房产原值4、扣除

4、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实物收入劳务抵租的,按同类房产租金水平计征申报不实的核定计征(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三)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

5、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2、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3、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纳税。【典型例题2-2011年考题】某公司办公大楼原值30000万元,2010年2月28日将其中部分闲置房间出租,租期2年。出租部分房产原值5000万元,租金每年1000万元。当地规定房

6、产税原值减除比例为20%,2010年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 )。2010年1-2月从价计征的房产税:30000×(1-20%)×1.2%×2÷12=48(万元)2010年3-12月从价计征的房产税:25000×(1-20%)×1.2%×10÷12=200(万元)2010年3-12月从租计征的房产税:1000×12%×10÷12=100(万元)合计应纳房产税=48+200+100=348(万元)重庆上海试点开征房产税近期大家广泛关注的关于开征“房产税”的讨论,主要是要不要扩大房产税的开征范围,也就是要不要对个人非经营性住宅开征房产税。第二节车船税2012年1月1

7、日实施新的车船税法。一、车船税概述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的前身是车船使用牌照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确定改为车船使用税。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现行车船税是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收车船使用税,可以适当集中一部分资金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交通管理,保证车船行驶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二、车船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税率1、征收范围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车辆和船舶。车辆、船舶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

8、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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