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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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对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

2、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

3、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信息收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价格、文化、体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成立民办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

4、自律和行业服务,规范民办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民办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由民办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其中,批准设立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抄送区教育部门备案。  相关行政审批权暂未集中到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的区,由区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

5、否批准的决定。  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布。  第九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正式设立的申请。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名称。  第十条 举

6、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同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增设分公司进行培训活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所在区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在其他区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拟设分公司所在区审批机关审批。  分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

7、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有关事项,应当向相应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除名称变更需由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再报审批机关批准外,其他同时涉及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事项变更的,应当先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核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民办培训机构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

8、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正副本缴回原登记机关。  第十四条 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许可证照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办的,举办者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五条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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