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pdf

西咸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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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咸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西咸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西咸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西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西咸新区人社局)依法审批设立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第三条西咸新区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

2、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五条西咸新区人社局负责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管理。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1第六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国家统一的办学许可证制度。第七条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政

3、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第八条筹备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西咸新区人社局同意并下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通知书》后才能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相关证明。(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

4、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审批表》(附件1)。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2第九条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一式三份:(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审批表》和筹设情况报告。(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包含总则、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与管理、经费来源与资产管理、章程修改、机构终止、附则等)。(三)法人代表材料: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

5、录证明。(四)机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册(需有本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有关证书及复印件。(五)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材料: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教学和财务人员名册及任职资格证件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查验。教职工花名册及教师资格证书、主要教师学历证书,并附教师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七)办学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平面图、消防安检证明文件。(八)教学设备、仪器一览表。(九)开设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采用教材。(十)办学管理制度。3(

6、十一)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还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查验。第十条审批程序(一)申请:举办者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向西咸新区人社局提出举办申请。(二)受理:西咸新区人社局收到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材料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同意受理的下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出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予受理决定书》;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三)评审:西咸新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7、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四)决定:西咸新区人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西咸新区人社局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六)公告:西咸新区人社局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遵循“一证一校、一校一址”的原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西咸新区区域内变

8、更4办学地址的,应当经西咸新区人社局现场考察同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西咸新区区域外设立教学机构的,应当以独立法人身份向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统一规范格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统一命名为“西咸新区XXX技能培训学校”。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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