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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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2、,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

3、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第五条 (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第六条 (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

4、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第七条 (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

5、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

6、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

7、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其中,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合同一并提

8、交审批机关查验。第十条 (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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