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579582
大小:38.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06
《投保人告知义务中的若干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投保人告知义务中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对于当前的保险制度设计来说,其是建立在以统计学为基础的经济补偿制度之上的,以投保人的保险费来决定最终赔付的保险金,即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依靠投保人的保险费来实现的。即使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义务虽然是由保险人来承担,但是风险系数的大小必须要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前提。之所以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保险标的不同,所面临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风险和其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不相同的。但是,就被保险标的的属性来看,其是由被保险人来掌控或管理的,如何规范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就成为保险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关
2、键词: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辨析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影响保险合同订立和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以不特定的(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人做出真实表述。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
3、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保险法》中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规定非常明确,即投保人必须站在客观真实的角度上告知保险标的实际情况,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掩盖
4、真实情况来欺骗保险人。此外,《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还对投保人应当知道但却不知道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保人应当知道但却不知道的情况,投保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要如实告知保险人。总的来说目前学界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来源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学说:(1)合同要素说。该学说的理论前提是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故于订立合同时,保险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成立所必要的危险程度及范围在认识上要达成一致。笔者以为,此说存在不合理之处。告知不过是被保险人于订约前,对保险标的状况的陈述,为缔约前的单方声明,非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意思合致的必
5、要要素。(2)诚实信用说。此说认为保险合同为基于诚实信用二订立的合同,故投保人于订立合同时,必须将其所知的一切重要事实,毫无掩盖而精确地告知保险人。(3)瑕疵担保说。此说认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与有偿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内涵相同。因为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有偿合同,保险人承担因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填补损失的责任,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本质上为一种经济给付。投保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有隐匿、遗漏或不实说明的,即构成瑕疵,当自负其责,投保人为免担保此种瑕疵责任,故产生告知义务。(4)技术说。此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危险
6、计算保险费为条件,故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所需。保险人的危险评估义务使告知义务立足于技术论的基点之上,其目的在于维持“价值平衡”,也就是说在于维持保险费与保险人所承担危险间对价的平衡性。“技术说”摒弃了以一般合同的性质说明告知义务立法根据的传统做法,而转求诸保险业的实际4的做法提现了其合理性。学者们在对上述学说分别进行评判后,均认为技术说是最有力的学说,因而成为学界的通说。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仅为“投保人”是否合适?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直接将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规定为投保人,而不包括被
7、保险人。投保人可能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情况下这种规定没有问题。但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并非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某些情况可能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其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也可能由于不知情而无法甚至作出错误回答,这样就会为导致一场保险合同纠纷埋下伏笔,这也不符合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是财产险还是生命险,投保人并不一定是对保险标的最为了解的主体,如果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扩大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许会更为合理。但是,一旦法律将被保险人纳入履行主体,就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当被保险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该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很显然,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关的告知事项,上述解决办法的初中是为了保险人最大程度地掌握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对于超越其行为能力的事项以及无行为能力人的告知义务完全可以由被保险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履行。(二)如实告知义务范围之确定近年来,保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