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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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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最大诚信原则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是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但从现状看,被保险人不尽如实告知义务或骗赔,很多保险公司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矛盾主要在于如何认定投保人是否履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如实告知义务?本文以一起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合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例为视角,试探讨最大诚信原则中对投保人的义务要求。关键词诚信原则投保人告知义务简介:张敏,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D922.28:A:1009-0592(2011)04-268-02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
2、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起源于英国的CarterV.BoehmY一案,此后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一方不恪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经过现代立法的不断修订,最大诚信原则已经同时适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我国,我国于2002年第一次修改保险法时特别增加了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在20
3、05年之前,最大诚信原则只是个学界通说,《保险法》和《海商法》等均未作明文规定,直到2005年第11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登载了一个直接运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才首次从司法的角度对最大诚信原则进行了肯定。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规定明确表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共同的要求。本文以一起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此原则为由解除合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例为视角,试图探讨最大诚信原则中对
4、投保人的义务要求。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广西贺州市莲塘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2002年出生,现年8岁,2010年6月被贺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白血病,于2010年10月死亡。张某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要求每年都购买了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的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该份保险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09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29日,保险费为30元,受益人为法定。张某的保险到期后。2010年9月2日,新学期开始了,学校收取学杂费等,其中包含了给学生购买新的保险的保险费30元。张某父母系在家务农的农民,文
5、化程度较低,交学费时按照学校要求交纳了相关费用,其中包括了给张某购买的该年度的保险费30元。2010年10月,张某死亡后,学校告知其父母张某投保了学生意外险的事由,并告知其可向大地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张某父母拿着保单向大地保险公司索赔,大地保险公司提出,2010年9月初,张某父母作为投保人,明知其儿子已经身患急性白血病,却未告知保险人该事实,而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若张某父母告知保险人张某的真实情况,保险人不会同意承保。张某父母的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愿意支付
6、张某的住院费等费用,但拒绝赔付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父母是否有因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向保险人告知张某患病的事实?客观上如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构成违反《保险法》中对投保人义务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即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主观上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保险人无权以此为由解除该合同,拒绝赔付。根据学界通说,投保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将自己所知道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
7、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该条款可知:1.告知方法和告知范围在告知方法与范围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自动告知(无限告知)主义,又称客观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对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不论保险人是否进行过询问;二是询问告知主义,又称主观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其他问题则不负告知义务。由于保险本身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投保人告知到什么程度才算诚信,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故当保险人在短期利益驱动下,违反诚信、动辄以投
8、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时,“自动告知”主义立法例就成了保险入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伞。为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近现代以来,询问告知主义逐渐成为各国保险立法的主流做法。我国《保险法》采取的就是询问告知主义。询问包括口头询问和书面询问两种方式,目前各国大都以书面方式提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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