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汤阴县人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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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阴县人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积极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基金在人才工作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三支队伍”一起抓、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全县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县人才基金按一定的分配比例,用于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建设。第二章 机构与基金第三条 人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人才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县人才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共同组成

2、,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从预算内为人才基金注入500万元,并根据每年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人才基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五条 对来自社会各界的资金捐助,县财政局向捐助方出具捐助票据。捐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以捐助方名义设立人才基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助方意愿实施定向资助。第六条 人才基金根据县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和基金规模,适时调整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一)资助人才队伍建设第七条 凡我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3年以上,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考取并且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合同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县人才基金

3、凭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费票据原件等对其学费分别补助50%、80%。参加在职教育的下列费用自理:报名费、考务费、考前辅导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因个人原因超过规定学制时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等。违反合同调出我县的,应退还全部学费。(二)资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对企业聘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或职业经理人(须具有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为企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经研究同意后,县人才基金资助每人每年5—10万元。特别优秀的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奖励。(三)资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凡新引进和调入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与我县签订5年工作合同的,享受下列基金资助:第九条 两院院士,

4、由县人才基金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10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0000元。第十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专家,中组部直接联系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由县人才基金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5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5000元。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入选省“百人计划”的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省

5、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全国技术能手和省级首席技师,由县人才基金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3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第十二条 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县人才基金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1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第十三条 个人在企业取得工程或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仍在原单位服务1年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奖励5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奖励3000元。第十四条 我县企业重点引进急需的“211”、“985”高校理工科本科毕业生,首次在我县就业且工作满两年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12000元。第十五条 对柔性人

6、才引进数量多、效果明显、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县人才基金给予5—20万元人才基金资助。对为我县做出重大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奖励1—2万元。第十六条 对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并给予应有荣誉。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奖励100万元;获得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奖励30万元;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单位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对新认

7、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十八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每引进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研究期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进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科研项目,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每项给予20万元经费奖励。 第十九条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从事课题研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专项资助5万元,资助年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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