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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绍兴律师法律咨询平台之绍兴县某公司无单放货案(成功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绍兴海事海商法律咨询平台之绍兴县某公司无单放货案(成功案例)要旨:本案为无单放货纠纷,我方为与绍兴县一家单位拼箱的,为一个集装箱。在无单放货后,对方没有起诉,我方起诉。我方起诉,是以上海的货代公司与国外的一家货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国内的货代公司违规为国外的货代公司的未在我国登记的提单上代理签单,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承担连带责任。后经双方调解结案,减少了损失。而同样的情况,对方没有赔到一分钱。之后发布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连带责任进行确认,这也印证了起诉是正确的。正因为起诉的正确,对方才会在法院的主
2、持下调解。绍兴海事海商法律咨询平台(轻纺法律网)——绍兴案件摘要:绍兴县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由客户指定货代,由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代签并出具了提单。绍兴县某公司在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对方没有付款的前提下,放掉了提单项下的货物,致绍兴县某公司损失。经查,韩国某海运公司为抬头的提单并没有在我国进行登记,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我国进行提单登记,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代理签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对绍兴县某公司的损失与韩国某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绍兴县某公司起诉二家
3、公司,对2.44万美金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公告,对韩国某海运公司进行送达。经过庭审,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绍兴县某公司款项共计6万元人民币,终结结案。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款项已经支付入绍兴县某公司账户。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以案说法:在本案中,我方与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能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录音,证明货已经由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放掉,绍兴县某公司货款没有收到。由此,双方未能就货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绍兴县某公司起诉韩国某海运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
4、任。我方申请法院对本合同项下的提单的集装箱的拆箱时间、返回时间进行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韩国某海运公司进行公告送过,时间为七个月,后上海海事法院进行开庭审理,韩国某海运公司缺席审理。我方证明了我方在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未收到相应货款的情况下,货物由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放掉,构成无单放货。韩国某海运公司为抬头的提单并没有在我国进行登记,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我国进行提单登记,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代理签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对绍兴县某公司的损失与韩国某海运公司承担连
5、带责任。法院进行审理后,对案件的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在此前提下,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由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万,本案终结。关于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在提单上有二个货代公司盖章,所以如何起诉,成为本案中一个最大的问题。经过多方考虑,我方起诉二家公司,并要求二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我们的起诉是在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1月9日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6、: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追偿。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与本案中的情况完全吻合,货运代理企业指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韩国某海运公司属于没有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其委托签发提单,按该规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我方在该规定之前,就按该规定的要求起诉,二者承担连带责
7、任,这也是法官当时主持调解的一个根本原因。之后发布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连带责任进行确认,这也印证了起诉是正确的。律师感言:在本案中,该集装箱是拼箱的,有二个单位,其中另一个单位没有起诉,没有得到一点赔偿。我方本以为这个官司打不赢,就不想打官司,通过沟通,终于同意提起诉讼。本案从2009年12月28日起诉,后于2012年12月27日通过诉讼调解拿回6万元钱。钱虽不多,但其象征意义更大于现实意义。绍兴律师法律咨询平台轻纺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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