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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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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下)所要掌握的知识点:一、法的分类的定义二、法的分类三、法的效力的定义四、法的效力范围一、法的分类的定义法的分类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或逻辑结构问题。二、法的分类(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三)根本法与普通法(四)一般法和特别法(五)实体法与程序法(六)公法与私法(特别分类)(一)国内法与国际法分类标准名称定义特别注意之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国内法特定的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加入和签订的国际条约构成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国际法国际交往过程中,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
2、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分类标准名称定义特别注意之处创制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由国家制定不成文法有两层含义:第一指的是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法;第二指的是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三)根本法与普通法分类标准名称定义特别注意之处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根本法宪法这种分类方法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四)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一般法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律。一般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件、一般时间1、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定规定。2、一般
3、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是相对而言的。一个法律究竟是特别或一般,关键是看选取的参照物是什么。特别法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特别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件、特定时间。(五)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标准名称定义特别注意之处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助法”程序法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程序的法(六)公法与私法分类标准名称定义特别注意之处法的代表的利益不同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1、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2、社会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外国公民伤害我国公民是否负法律责任?34岁的韩国籍男子朴永杰到中国旅行,并于2003年3月
4、10日结束行程,乘坐悬挂中国国旗的轮船“海鹰”号回国。在回国的途中,朴永杰与船上的中国船员陈某发生口角,朴永杰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陈某刺成重伤。根据我国刑法,朴永杰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案例体现了法的效力的什么原则?三、法的效力的定义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即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四、法的效力的范围(一)法的对象效力1、确定法的对象效力的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
5、主义原则;(4)综合主义原则。2、我国法的对象效力(1)中国公民的效力。(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二)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1、域内效力2、域外效力域内效力:一般说来,一国法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有效。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及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领事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区生效。(三)法的时间效力1、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未经公布的法律必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注意:公布了的法律不一定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公布只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2、法的失效法的失效是指法
6、的效力终止或法的废止,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1)明示的废止(2)默示的废止3、法的溯及力什么是法的溯及力?(1)为什么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接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在哪个原则之下法律具有溯及力?从新原则还是从旧原则?(四)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1、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2、此类法与彼类法的冲突与协调3、新法与旧法的冲突与协调思考题:法为什么具有效力,即法的效力的根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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