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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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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1、产生途径;发展源流;构成材料2、有的将其称为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何种主体、何种效力、存在形式3、其他的理解二、法的渊源的范围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或明文的阐明。2、范围3、意义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2、当代中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习
2、惯道德规范与正义观念社团规章与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国家学说第二节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1、形式与内容内容—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总和。形式—内容各个要素结合起来的结构和表现方式。指本质的形式对立统一——互相依存和互相转化;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要适合其需要;形式的反作用,有相对独立性,能促进或阻碍;内容改变迟早引起形式改变2、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法的内容法的内容与法的形式相对的意义关系—3、法的形式的涵义与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按内容、形式或形式和内容分类4、法的形式问题的意义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1、宪法A、涵义B、理解内容制定、修改主体及
3、程序:2/3以上地位:根本法、最高法效力、不得与其抵触、母法与特别行政区法:形式依据第31条,内容异《宪法》与宪法部门——82年宪法及88、93、99的19条修改;宪法性法律2、法律A、涵义B、理解内容制定主体及程序地位分类: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例与广义的法(国家法)词义的含混3、行政法规A、涵义B、理解内容范围: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主体:主要职能执法,其次立法地位特征:具体化、广泛性与行政法(部门):主体单一,内容多样;主体多样,内容单一4、地方性法规A、涵义(狭义)B、理解广义——狭义+地方授权立法、自治法规、
4、特别行政区法内容立法机关内容制定主体—省级(含自治区人大)、省会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被授权的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适用范围狭义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立法主体不同立法依据不同立法程序不同狭义的地方性法规与特别行政区法5、自治法规A、涵义B、理解类别生效——自治区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自治州)——普通地方的立法权自治地方的立法权6、行政规章A、涵义B、理解分类: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A、涵义B、理解名称部分的国际条约——签订、加入或承认的承诺必须信守8、其他法的形式中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立法三、规范法律文件
5、规范化和系统化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意义原则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涵义种类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涵义特征——主体、活动内容、性质法的编纂涵义特征——主体、活动内容、性质四、法的分类1、一般分类A、国内法与国际法分类标准国内法——涵义;适用主体国际法——涵义;适用主体B、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分类标准——有无文字、有无规范化成文形式、有无法典形式成文法——别称;涵义;不成文法——涵义;范围;相对意义C、根本法与普通法分类标准根本法——涵义;单一制与联邦制不同;普通法——涵义;内容、地位、效力和程
6、序;与衡平法对应的普通法不同D、一般法与特别法分类标准一般法——涵义;范围特别法——涵义;相对性;(单一的)、特殊的和普遍的E、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标准实体法——涵义;范围程序法——涵义;范围划分的相对性2、特殊分类A、公法与私法限定分类标准—国家与私人利益;主体;关系公法——范围私法——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影响及局限中国学界的观点及原因B、普通法与衡平法分类标准普通法——涵义(不同于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与英国普通法对应;对普通法的修正与补充;公平(或衡平)原则第三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1、广义的—或称法律效力,指各种法的约束
7、力,即法律及部分派生性文件、文书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对象、时间和空间的效力范围。中义的和狭义的法律效力。2、多种理解3、法或法律的广义理解;派生性文件;派生性文书;4、与法律实效、道德效力——应然的、实证的法概念;实然的、社会学范畴;确信效力。与道德效力的紧张关系—法国“头巾法”、“富林斯式的拿”二、法对人的效力1、涵义2、四原则及通行原则—属人、属地、保护和折中3、中国法对人的效力——中国人—在中国;在国外在外国—在中国;在国外三、法的空间效力1、涵义2、种类—全国;一定区域;域外;国际法四、法的时间效力1、涵义2、开始生效:公布;生效及
8、形式3、终止生效:决定因素;两种形式;四种情况4、法的溯及力—涵义;原则;通行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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