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的角度全面解读印花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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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稽查的角度全面解读印花税政策(原创)从稽查的角度全面解读印花税政策(云中飞原创)一、印花税征税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1.合同以前只有10种合同才需缴纳印花税。最新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增加了几种合同。(1)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购售电合同

2、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通常发电厂都会与省电力集团公司签定《发电机组的运行和购电合同》(以下简称《运购合同》),省电力集团公司都会在合同里承诺每年至少向发电厂购买XX兆瓦时,同时就相关的计价和付款予以明确。发电厂认为《运购合同》实质上为非经济合同,是省电力集团对本公司投产后的上网电量作出的承诺,是为电厂项目取得银团贷款及还本付息提供一定的保障,该合同没有确定的金额,因此,应贴花5元;以前税务局也认为

3、《运购合同》实质是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每份定额五元征收印花税”。但投入运行后,该《运购合同》已具备购销合同的性质,发电厂是否应该在年终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呢?以前税务局和发电厂对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但往往发电厂都是当地的税源大户,税务局一般不敢对发电厂来硬的,最新的财税[2006]162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现在这个问题明确后,发电厂已经没有不交印花税的借口。  (2)、

4、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原来认为土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所以不用交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最新的财税[2006]162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对商品房销售

5、合同 以前,对购买商品房所签订合同按照“购销合同”还是按照“财产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各地掌握政策不一。最新的财税[2006]162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4)电子合同以前,国税函(1997)505号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供货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明确的指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不得作为征税依据。后来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6、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凭证性,符合《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纳税合同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是也有人认为《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属于民商法,而税务案件是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只能执行行政法律法规,不能引用民商法。在国家没有出台新政策之前,不能征收电子合同的印花税。对是否征收电子合同的印

7、花税存在教大的争议。现在,国家新政策终于来了:最新的财税[2006]162号,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现在的问题是:财税[2006]162号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如果检查2005年的帐,发现2005年有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要征收印花税吗?文件没说执行日期,通常应默认为文件发出之日起实行。还是不要征收以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为好。另外,有几个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5)管道运输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上列举的合同,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6)委托代理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粤地税函〔

8、2005〕610号<<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与国内企业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其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7)管理费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上列举的合同,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例如检查遇到某租赁合同写明租金50万、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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