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学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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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立模式摘要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经济最有的污染控制制度引入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本为通过讨论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和一些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思考和得出了我国后续市场建立的方案。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现状,市场引言排污权交易(pollutionrights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

2、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手段,它利用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治理责任优化配置。然而排污权交易过程需要一个政策相适应的交易市场。我国自1987年陆续在城市推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1989年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黄浦江的治理,针对许可证制度的不足,对部分污染源尝试性地实行了排污交易政策,取得了一定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实践经验表明,排污许可证制度虽然弥补了浓度控制的不足,但仍然没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应当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机制,使环境管理适应我国社会主

3、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环境持续协调发展。正文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此类交易的结果,就是污染治理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而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这样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环境管理提出的要求,政府还可以通过买进排污权的手段,来减少一个地区的排放总量,达到环境治理逐渐改善的目的。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

4、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该制度的确立使污染物排放在某一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利,容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自由交易。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市场交易使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这就会迫使污染者为追求盈利而降低治理成本,进而设法减少污染。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减少禁止污染的社会成本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按照科斯定理,污染

5、权的交易其所以能够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是由于无论权利的初始配置如何,只要能够自由地进行交易,就能够纠正错误的配置,条件是交易成本为零;而当交易成本为正时,只要能够进行市场交易,资源配置也会得到改善。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企业,另一方则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但是,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企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但却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要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就没有激励再进一步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治理污染就从一种政府的强制行为变成企业自

6、主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一种政府间交易变成一种真正的市场交易。由于超标准排污的代价包括排污费、罚款和其他费用,只要其不仅大于排污费,而且大于治理费,同时大到一定程度,就能够产生出排污权交易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形成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为此,政府不仅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处罚办法,建设先进的监测设施和有效的监测队伍,而且要制定和实施一套排污权交易的具体规则。这样一来,政府的角色和行为也就发生了转变,从排污(配额)交易的主体变成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者和保护者,政府的职能也会发生根本的转变:专注于“立规则,当裁判”。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遇到的现实问题还有很

7、多。1.政策和法律滞后  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国家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已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各地方根据当地条件分别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排污权交易条例但这些条例都是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提到了可以进行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但无具体的操作规范;再如《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虽第一次在中国建立了严格的超额处罚措施但其作用只局限于本溪市另外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督、执法也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的罚责过

8、低使得某些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购买排污权或者治理这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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