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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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基準法學號:39147007學生:楊文仁勞動契約目的:簽訂勞動契約的目的是要約定勞工與雇主的僱傭關係。內容:一份完整契約的主要內容通常包括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上班時間、休假、工資、獎金、安全衛生、福利、紀律、獎懲制度等項目。工作時間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為因應各行需要,勞基法定下新工時制度,另以「二週變形工時」「八週彈性工時」,讓各行自行選擇。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

2、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問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幾小時?答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問2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幾小時?答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問3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幾小時?答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問4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幾小時?答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問5延長之工作時間女工一日不得超過幾小時答延長之工作時間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問6延長之工作時間女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

3、得超過幾小時答延長之工作時間女工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工作時間~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可按平日每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者,可按平日每小時之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必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休息。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休息、休假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工

4、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休息、休假的工資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問7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是否可以強制其工作?答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問8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均應休假答是均應休假問9雇主是否應該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答雇主是應

5、該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休息、休假~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休息、休假~請假婚假:可請八天假。喪假: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天。祖父母、子女喪亡者,可請六天。兄弟姊妹喪亡者,可請三天。產假:分娩可請八星期產假。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給半薪。事假:不給薪。退  休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

6、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對於擔任具有危險性、需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年齡,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問10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幾日為止。答三十日問11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幾日部分,給半薪。答30日問12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答年滿六十歲者職業災害補償勞工因

7、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職業災害補償~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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