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廉使国小学生成绩评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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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廉使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規定第1條本規定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訂定。第2條本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教育部成績評量準則第三條。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第4條本校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三次為原則;並由授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每學期初向家長及學生說明。學習領域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低年級加權:本國語5、

2、閩南語1、數學4、音樂1、視覺2、生活3、健康1、體育1、綜合2。彈性2、彈性(電腦)1,列入各該領域計分。二、中年級加權:本國語5、閩南語1、美語2、數學4、音樂1、視覺2、自然3、社會3、健康1、體育2、綜合2。彈性(電腦)1、彈性2,列入各該領域計分。三、高年級加權:本國語6、閩南語1、美語2、數學5、音樂1、視覺2、自然3、社會3、健康1、體育2、綜合2。彈性(電腦)1、彈性3,列入各該領域計分。四、本國語、美語、數學、生活、社會、自然依三次段考之平時成績50%+段考成績50%計算。其他各科均以學期成績一次計算,而畢業成績則依各年級學期成績,分別以低年級20%、中年級20

3、%、高年級60%計算。五、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六、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總節數除之。第5條本校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

4、、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五、丁等:未滿六十分。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教育部成績評量準則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第6條本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事假、病假、曠課、公假暨喪假等記錄之。二、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評量記錄之。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資料記錄之。五、公共服務:

5、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資料記錄之。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實際表現記錄之。第7條本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第8條本校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施以補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

6、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第9條核發畢業證書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第10條實施多元評量規定:本校實施學生成績評量,依教育部成績評量準則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

7、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第11條請假補考機制:學生各學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得予補考。若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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