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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笔记(一)2004-8-1610:23 【大中小】【我要纠错】 法律条文准备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 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物权法 部分参考书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 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物权》(
2、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 …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 …a:《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 …P:第…款 …S-P:第…项 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 物权通则 第1章物权法绪论 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 一、物权法的意义 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 (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
3、 (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 (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私法性 2、财产法 3、以强行规定为主 理由: (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 (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 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
4、的限制 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 一、物权法的体系 (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 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 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 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 中国物权法 (草案建议稿) 第1章总则 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 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 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 第6章典权 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 第10章让与担保 第11章占有 第12章附则 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 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 -有
5、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 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理解物权法的关键 〖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 〖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3、其他的说明 〖1〗物权以物为客体,但存在准物权,即以权利为客体,如,权利抵押、权利质权 〖2〗占有,对于物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非为一种“物权” (二)民法其他部分关于物权的规定 1、民法总论 (1)权利能力。如,胎儿的预留份额,关于物权的取得,视为已经出生。 (2)物-物权的
6、客体 (3)法律行为。关于行为能力、代理、条件与期限等适用于物权行为。 (4)诉讼时效。对于物权关系而生的请求权原则上适用。 (5)权利的行使。诚实信用、不得滥用原则的适用。 2、债权与物权功能上的关联 (1)互补,以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理由:物权法定,债权意定。在没有法定物权的时候,当事人可约定创设具有债权性质的合意。 (2)互换,如,定有期限的永佃权,视为租赁。 (3)互用 〖1〗担保物权诱导债权,并保障债权的实现; 〖2〗债权可作为权利质权(准物权)的标的。 3、亲属、继承 (1)夫妻财产制度 (2)继承财产的物权变动 二、物权法的解释适用
7、 (一)物权法的物尽其用,体现经济效用的解释原则 1、原则的基础:资源特别是物的稀缺(经济的价值。法律与经济的比较,参表) 2、在立法及司法上的体现 3、物尽其用与公平正义、利益衡量、权利社会化的协调 法律与经济的比较 (二)物权法上的类推适用 1、原则:物权法多数条文的强行规定性,决定不能适用类推适用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 2、例外:基于价值判断的延展,并非创设新的物权的情况,可适用类推原则。 (三)普通法与特别法 1、物权法法律渊源众多且散见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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