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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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笔记(二)2004-8-1610:15 【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2章所有权  所有权通则  不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  第1节所有权通则  一、所有权的意义、功能和保障  (一)所有权的意义  1、全面支配  (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消极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  2、法律限制  (二)所有权的宪法保障  1、所有权的地位:财产权的核心  2、所有权制度的宪法保障令私法的存在获得一般的保障。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我国宪法  12A-1P: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3A-1P:国家保护公民的合

2、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P: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一)所有权的内容  1、积极权能  1)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以占有为必要;  2)使用:依据物的用法,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以供生活上的需要。  3)收益: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4)处分:广义解释。包括:  事实上的处分-指有形地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如,拆除围墙;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债权行为(租赁、买卖)和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抛弃、担保物权的设定)。  2、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权作为绝对权的特色。

3、排除方法为所有人物上请求权。  (二)所有权的限制  1、私法上的限制:为保障个人利益。包括:  (1)关于权利的行使:  〖1〗禁止权利滥用;  〖2〗诚实信用;  〖3〗自卫行为(私力救济)如,紧急避险  (2)关于相邻关系(详见后)  (3)其他限制  〖1〗第三人物权的限制:如,地上权对所有人收益权能的限制  〖2〗当事人订立禁止所有权受让人处分所有权或其处分须经监督的特约。  「1」不违反公益;「2」协议有效;「3」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法上的限制  三、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通则134A返还财产)  1、构成

4、要件  (1)请求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注意: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各自就共有物的全部为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登记名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  (2)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  〖1〗占有人:现在占有之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占有人;  〖2〗无权占有人  「1」无权占有  所有人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须占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  A、侵夺其物,指,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其物。  B、无权占有,指,无正当权源而占有其物。  关于有权占有,指,有正当权源的占有,包括:  (A)基于物权的占有  (B)基于债权的占有  例  A的名画被B盗窃,出售与恶意的C,

5、C将画寄存与D,D交给店员E保管。  A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C(间接占有人)和D(直接占有人);  B非现在占有人;  E为D的占有辅助人,而不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象。  例A售房屋与B,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B的登记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法律效果:  -A不得主张B为无权占有(基于债权的占有),  如A在B的登记请求权罹于时效以后其将该屋出售与C,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时,  -C可对B主张无权占有,请求返还该物。  2、法律效果  (1)占有物的返还,所有人可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  (2)对直接占有人为物的返还;  (3)对间接

6、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二)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所有物保全请求权)  1、构成要件  (1)妨害  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通则134A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类型  妨害和损害的区别  妨害的不法性  妨害须违法,所有权人才能排除之。  否则负担忍受义务,由妨害者负担(容忍)举证责任。  忍受义务包括:  「1」基于法律的规定,如,紧急避险、相邻关系等  「2」基于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对所有权人的限制  「3」基于债权,如,承租人权利。  (2)请求权的当事人  〖1〗请求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2〗请求权的相

7、对人  「1」行为妨害人,指依据自己行为对他人所有权为妨害的人。  「2」状态妨害人,指持有人或经营某种妨害他人所有权之物或设施的人(对造成妨害之物或设施有事实上的支配者),不限于该所有物或设施的所有人,包括占有人。  2、法律效果  (1)措施,排除妨害。如,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涂销登记等  (2)妨害除去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不能主张恢复原状,只能请求除去妨害因素。属于给付之诉。  (3)妨害人应负担除去的费用。  (三)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所有物保全请求权)  1、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的可能时,有权

8、请求防止。如,  2、《民法通则》134A消除危险  四、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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