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分民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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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纠纷》1。前期物业合同有效;2。全部转委托的无效;3。公开承诺及服务细则视为合同一部分;4。承租人使用人与业主承担缴纳物业费连带责任;5。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的,物业提出物业费主张向拖欠业主另行主张。《建筑物区分解释》1、建筑物专用部分:构造上的独立性,能明确区分;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为特定的。2、基于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等共有部分的,不认定侵权。3、专有面积计算:按不动产登记簿,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面积,买卖合同记载面积。4、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尚未出售的和尚未交付的按一人计

2、算;一人买两个以上的,按一人计算。5、改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本栋之外的其他业主经举证也有否决权。6、业主大会委员会无诉讼主体资格,主张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一年。7、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扣除合理成本后所得收益充公。行为人举证合理成本。8、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双半;筹集使用资金、改建重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双2/3。《房屋租赁合同》1、租赁公有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乡村可参照。2、违规建筑物和超期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无效,一审辩论终结前修复瑕疵的认定为有效。3、租赁合同无效(工程规划

3、许可或临时建筑未经批准),占有使用费一般按照合同租金标准。4、一屋数租的承租人确定,先占大于登记备案大于合同在先。5、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的:未形成附和的,同意利用的折价归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拆除并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和的,同意利用的折价归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按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合同届满或解除:未形成附和的,同意利用的折价归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拆除并恢复原状;形成附和的合同届满,不补偿;形成附和的合同解除:a出租人违约,赔偿承租人剩余租期内残值;B承租人违约,不赔偿,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在利用价值内适当补偿。C双方违约或不可抗力,

4、按过错或公平原则分担。总结:经同意的装饰装修为附和的拆除,已附和的正常届满不补偿,无效或解除按过错赔偿或分担,不过无效时按现值(现存价值),解除时用残值(现值为基础,但不能低于已用价值)。6、经同意的扩建,办理合法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为办理合法手续的,按双方过错分担。7、出租人对租赁合同解除权和对转租合同认定无效权6个月,次承租人可以作为第三人。8、次承租人可以代为支付租金或违约金以对抗出租人解除合同,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9、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经营的出租人死亡的,其合伙人可以请求继续租赁。10、出卖未在合理期限内(15日)通知的,可以

5、请求赔偿,但不得请求确认无效,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除外;委托的拍卖的,5日前通知。11、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以下人:共有人,近亲属,善意已登记的购买人,十五日未表示购买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次承租人》转租人《审理驰名商标解释》1、以驰名商标作为实施根据,确有必要的,方作出认定是否驰名。对不需要驰名既构成的侵权不正当竞争不予认定,包括注册使用相同近似域名从事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误认的。2、曾被法院工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在境内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被告不持异议的,予以认定,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负事实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法院对于

6、驰名商标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证据自认规则。3、人民法院对于商标的驰名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结案的,在调解书中对驰名商标的事实不予认定。4、对违反商标法的注册商标的撤销权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申请撤销,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对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限制,超过此时效的或者被告注册时原告商标并不驰名的,不予保护。1、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向行政机关解决;但是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或改变商标样式使用的应当受理。《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合同法解释》二民法通则民事主体1

7、、劳动婚姻是特殊的权利能力,非行为能力。2、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非合同行为无效。效力待定只存在于合同行为中。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一致,超出无效,权利能力不等于经营范围。4、证券交易所得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是独立企业法人。5、非法律事实(好意实惠)本身不引起法律关系,但发生侵权等事实行为时则转化为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1、民法通则:可变更撤销的行为——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其余统归无效。合同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效的——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

8、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掩非,损害公共利益,违法强制性规定。效力待定,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限制人与其能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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