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对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再思考

后危机时代对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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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危机时代对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再思考摘要:始于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的金融海啸,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例如金融产品的过度创新、房地产泡沫、提前消费模式、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等等。但由于混业经营发展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滞后的内在矛盾性,造成了金融监管的无效、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才是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本性原因。当前,世界上主要的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统一监管、分业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通过对这三类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关键词:次贷危机;中国;监管模式一、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分析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东道国的社会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政治结构等诸多因素。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监管的组织体系设置来划分,大致可分为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统一监管三种模式。(一)统一监管模式所谓统一监管模式,是指由单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这里单一的监管机构可以使中央银行或是专门成立的监管机构。目前,世界上众多国家都采用这种监管模式,英国的金融服务局、荷兰的荷

3、兰银行、新加坡的货币管理局等,都是采用统一的监管模式,其中英国的金融服务局最具代表性。英国政府于1997年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新的监管体制。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和保持金融稳定的责任,而将其金融监管的职能剥离出来,成立了金融服务局(FSA),由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体系的机构进行全权监管。统一监管的优点在于:集中监管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效益;提供统一的监管口径,避免多重机构的重复监管及监管的非一致性,提高监管效率;避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推诿现象,克服监管真空。其缺点在于:统一监管机

4、构的权利过大,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作风;监管任务繁重,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机构过于庞大会导致对潜在的问题反应迟缓,尾大不掉。(二)分业监管模式所谓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业划分成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领域,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设置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各行业进行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业监管模式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也较为普遍,其中以美国、加拿大、法国为代表。美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体制,这里的“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均享有对相关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权利,而“多头”是指由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

5、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交易委员等机构。美国监管机构表详见表1。表1美国金融企业的主要监管者监管者金融企业美联储(FED,1913年)金融控股公司,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货币监理局(OCC,1863年)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993年)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担保的银行(全国/州)小型储贷机构监管办公室(OTS,1989年)储贷机构(全国或州)全国信贷联盟管理委员会(NCUA,1970年)全国或州的信贷联盟州的监管者(StateRegulators)持有州牌照的银行由州监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6、未被担保的州银行或储贷机构、信贷联盟、美国银行的国外分行、外资银行分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1934年)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投资顾问、经纪商全国保险经纪人协会(NAIC)/贸工部(DTI)保险公司资料来源:根据希拉·赫弗兰(ShelaghHeffman)著《现代银行业》P292整理美国于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结束了近70年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美国由此确立了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即由美联储作为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者,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子公司仍由美联储、货

7、币监理局、州银行监管者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共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监理署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见图1)。分业监管的优点在于:具有专业化优势,有利于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监管效率;更具公平性,有利于创造公平的监管环境。而它的缺点在于: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协调,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对交叉产品和领域易形成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在监管职能上易造成重叠,且监管成本较高;无法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估,并进而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管。美联储FED(主监管者)银行子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贸工部(保

8、险委员会)/州保险机构货币监理局OCC/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州银行监管者证券子公司保险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图1美国双重多元伞形监管结构图(三)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其实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的体制下,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有机结合。这种模式依据监管机构的非单一和监管目标的不完全统一可划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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