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制度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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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制度的相关研究法政学院12级法学汉班白迎春指导教师李春晖摘要:调解作为我国的传统型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合意性、自愿性、自治性、灵活性和高效性等特征,使其在民事纠纷领域一直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关键词:调解审判调解反悔率调审分离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民事调解成为司法领域的热点。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旨在达成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国家为了规范调解活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的主

2、要内容。一、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仝飞认为,早在40年代初期,陕甘宁边区创立后,“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了新中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种主要方式,后来陕甘宁边区政府提出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之后又提出民事审判工作应当以“调解为主”,不再提“审判为辅”了。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法院一直遵循着这个方针进行民事审判工作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仍然是注重法院调解,强调各级法院要以民事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由于立法机关认为“调解为主”具有片面性,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调解与审判的冲突对立,于是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将

3、“调解为主”的方针改为“着重调解”,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直到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时,我国民事调解制度才逐渐体现出现代法治的理念。1991年《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也依然保留了这一规定)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新原则的确立,突出了自愿调解,使得调解原则更加贴近法院调解制度的本质;它还否定了“着重调解”,从而摆正了调解和审判的关系仝飞.与时俱进地改革我国民事调解制度.法制与社会,2013.01。田海鑫认为,从2006年的“调判结合”到2

4、009年的“调解优先”,可以明确发现在司法政策上调解的地位大大提高。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文件,包括2009年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10年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2011年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将调解工作的优先性逐步推向高潮田海鑫.论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现行调解.西部法学评论,2013.06。蔡泳曦认为,2012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

5、外”,初步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因此,仝飞、田海鑫、蔡泳曦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调审合一,不仅调解法官和主审法官重合,而且也没有独立的调解程序蔡泳曦.民事案件“优先调解”政策再思考.现代法学,2013.01。二、我国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的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在1956年确立的“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以及1964年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而之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的“着重调解原则”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合法、自愿调解的原则,

6、反映了我国民事司法对调解传统的一贯重视。此外,自2003年以来的十多年里,最高人民法院逐步确立起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并在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增设了“优先调解”的制度性规定。蔡泳曦认为,受该政策影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过分追求调解率发生了很多带有强迫性质的调解。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下,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既是调解主体,也是审判主体,由于具有双重身份,本应该以当事人自愿、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容易变成法官主导下的强制调解。正因为法官的双重身份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无形的压力,就容易产生“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现象和嫌疑。潘

7、剑锋和仝飞认为从司法裁判与诉讼调解的关系现状来看,调解结案率与法院绩效考核的强制性捆绑使得非自愿调解在不同程度上普遍存在。仝飞也认为现行的调解制度为其法官趋利避害规避法律判断回避监督提供了机会仝飞.与时俱进地改革我国民事调解制度.法制与社会,2013.01。潘剑锋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调审合一”,但是,调解和审判在本质上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不能因为调解和司法都具有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和目标,就无视二者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异和功能划分上的界限。他认为,司法在社会运行过程中的应然功能和地位始终未能明晰,导致了司法与调解的作用界限不清,进而自然造成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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