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五):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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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合同法第五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目标要求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说(掌握)二、合同的解除(掌握)概念条件期限与程序法律后果三、合同债务的抵消(了解)概念条件四、标的物的提存(了解)概念条件提存物债务人义务债权人权义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说1、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2、终止情形《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成)(2)合同解除;(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

2、5)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他)3、终止的法律后果第92条(后合同义务):合同权义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二、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

3、解除附解除条件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问题。(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1、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在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明示毁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合同解除的期限与程序1、合同解除的期限《合同法》第95条第一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

5、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96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

6、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因此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如果债务人仍然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合同已经履行的,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具体决定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将当事人的财产状态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这是返还财产的方式。如果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不能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就应当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合同的解除,当事人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合同债务的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既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各自以自己的债权来充当债务进行清偿,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

7、内相互消灭。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四、标的物的提存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提存部门保存,以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条件:《

8、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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