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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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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三节合同的清偿、抵销、免除和混同一、清偿(一)清偿的概念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清偿也就是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债务,合同履行的结果就是清偿债务,债权实现。(二)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债务人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代物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债务存在,而不论原合同标的如何。不仅合同之债如此,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可代物清偿。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
2、替原定给付。3、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4、必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代物清偿的效力也即使合同关系消灭,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代物清偿给付的物体或权利,清偿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三)清偿抵充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行为。(四)第三人代为清偿清偿的主体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即履行义务的人。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性质适宜第三人清偿。2、第
3、三人的给付行为必须达到债的清偿的目的。3、第三人必须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在抵销中,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叫做主动债权或动方债权;被抵销的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或受方债权。(二)法定抵销1、法定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由清偿期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相互债务在同等额内同归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性质上为
4、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单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2、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合同标的种类相同;(3)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抵销的,也不能抵销,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3、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当事人为之,意思表示的形式是通知。抵销为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
5、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其方式也无限制。4、法定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的效力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2)合同关系溯及最初可以抵销时消灭。(二)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所负债务,可依双方订立的抵销契约而消灭。合意抵俏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须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效力。如关于清偿期、同种类的规定都可因协商而排除适用。三、免除(一)免除的概念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权利义
6、务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二)免除的构成要件债务免除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做出,从该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债权人向第三人而不是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效力。2、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对于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效。3、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债务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权人不能免除。(三)免除的效力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表
7、示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四、混同(一)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成立,债权与债务归并于一人,则必然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这就是混同作为合同消灭原因的理由。(二)混同发生的原因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这是主要原因,即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如企业合并使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或义务,如债务人从债权
8、人处受让债权,债权债务就因同归于一人而发生混同。(三)混同的法律效力混同的法律效力即是使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第四节提存一、提存的概述(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二)提存的性质提存虽然发生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但提存关系的建立是为债权人利益的,因此,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由于提存后,提存标的物就归债权人所有,提存机关仅仅是为债权人保管标的物,因此,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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