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ID:40735287

大小:268.00 KB

页数:34页

时间:2019-08-06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_第1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_第2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_第3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_第4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的转移只是在主观的相对人之间发生变更,合同权利义务本身并没有消灭。债的消灭不仅仅是请求权消灭,在请求权基础上的代位权、撤销权、抗辩权、抵销权、解除权也不复存在。债的消灭的效力:首先,在法律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其次,主债消灭的,通常原附于主债上的从债例如担保债权、利息债权等也一并消灭。第三,债消灭后,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返还借据等义务。第91条有下列情

2、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3(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终止;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履行履行与清偿意义相同,履行是从行为的动态角度而言,清偿是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言

3、。履行的性质可以是法律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其本质没有不同,都是消灭债的权利义务关系。4(一)全面履行原则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二)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原告顾骏持有在被告上海交行处申办的太平洋借记卡。2003年5月22日晚8时左右,顾骏欲进自助银行,

4、看到门禁上有一个装置,上面有“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的提示语。顾骏按提示刷卡并输入密码后,自助银行的门却没有打开,无法入内在ATM机上进行刷卡取款的操作,顾骏即离开。6月10日,顾骏又到ATM机上取款时,发现其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了10068元,遂向警方报案。6经查,顾骏卡内的1万元,已于6月7日、6月9日分两次被犯罪分子提取。犯罪分子在金融机构设立的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共窃取银行借记卡磁条信息和密码,使用窃取的磁条信息和密码伪造成银行借记卡,然后通过ATM机取款。法院认为:《合同法》第6

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有责任承担起这个防范犯罪的义务。7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助银行和ATM机在被各种犯罪活动攻击后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在新的改进方法尚未出台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采取不断巡查、明示使用自助银行和ATM机时的注意事项、向储户通知犯罪手段、甚至是暂停使用等方法,来履行防范犯罪的义务,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

6、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8商业银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应当承担责任。评析:《商业银行法》第6条只是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并没有给商业银行设定更为具体的义务。本案中,法院运用诚信原则,扩张了商业银行在储蓄合同之债中的义务,肯定银行的通知义务和交易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之债时,全面履行此等义务。未尽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9(三)情势变更原则二、提存在债权人无正当理

7、由拒绝受领或债权人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无法实际履行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消灭债的关系,以摆脱债的约束。第101—104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提存后的通知义务、提存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等。10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11第102条标

8、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12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13当事人可以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