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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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内容:合同的解除第八讲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原因和法律效力(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二)合同终止的原因1、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终止。(如协议解除合同、抵销、债务免除。)2、基于法律规定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债务同归一人。3、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而终止。如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失去履行必要。(三)法律效力1、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主体权利义务消灭;2、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保密、协助和通知等义务依然存在。

2、二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2、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合同的行为;(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二)合同解除的类型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1)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2)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1)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解除;(2)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

3、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三)合同解除的条件1、协议解除的条件;2、法定解除的条件(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致使对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根本违约具体包括:A、预期违约;B、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合同解除的程序1、协议解除的程序合同协议解除

4、不需有关部门批准,只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三、抵销(一)抵销的概念与分类1、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的行为。2、抵销分类(1)法定抵销: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

5、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2)合意抵销: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通常所说的抵销是指法定抵销)(二)抵销的条件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三)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四)抵销的限制1、根据债权性质不能抵销的。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等债务),依其性质不能抵销。2、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如

6、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3、当事人有禁止抵销约定的。四、提存(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二)提存的要件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7、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须经法定程序。(1)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2)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3)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1)提存人一般情形下,提存人为债务人,但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2)提存机关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

8、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法院也可为提存机关。(3)提存的客体提存标的物原则上为债务人应给付的物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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