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红xx公司诉通x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附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红xx公司诉通x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ID:3935705

大小:18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25

附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红xx公司诉通x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_第1页
附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红xx公司诉通x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_第2页
附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红xx公司诉通x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_第3页
附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红xx公司诉通x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_第4页
附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红xx公司诉通x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附履行期限的买卖合同-----红xx公司诉通x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00号原告深圳市红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X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映昭,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深圳市红XX有限公司诉被告通X金(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映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4月4日向原告发出订

2、购单一张,向原告订购橡胶脚垫2000000个,价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原告按被告要求当月即生产完全部产品,但被告至今只提取998000个,至今仍有1002000个没有提走,并有货款300600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书面通知和去人要求被告履行提货义务并支付货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请求判令:1、被告迅速履行提货义务并支付货款人民币300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根据订购单双方约定被告仅仅向原告订购了胶垫1200000个,原告仅仅交货998000个。此笔货物的货款被告已经支付完。剩下

3、的202000个是原告自己没有交货,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被告因此没有付款义务,也没有义务收取原告的货物。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订购单》,向原告订购橡胶垫,单价0.3元,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其中120000个要求2006年4月5日、4月10日、4月17日、4月24日各交300000个,另有8000001个备料待通知,交货期待通知。原告按被告的订单从2006年4月5日至5月10日分5次向被告送货998000个,被告收货并支付了货款。剩余1002000个橡胶垫未送货,也未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

4、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接受剩余1002000个橡胶垫并支付货款。原告称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是原告收到被告的送货通知后再送货,但产品按订单生产出来后,被告一直未通知送货;被告否认原告的主张,称202000个是原告未送货,800000个属于要约邀请,该部分合同未成立,2006年5月10日就已口头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订货,原告送货后被告接收,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订购单》明确约定了1200000个橡胶垫的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但原告只送了部分货物,原告

5、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是原告收到被告的送货通知后再送货,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被告送货或要求被告提货,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近两年后,原告要求被告将202000橡胶垫提走并支付货款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800000个橡胶垫,《订购单》明确约定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只是交货期未确定,内容具体确定,应当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由于被告一直没有确定交货期也未通知原告送货,致使该批货物的交付拖延至今,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提货义务并支付货款的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通X金(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乏日起五日内提走800000个橡胶垫并支付货款人民币240000元给原告深圳市红XX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红XX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9元,由原告负担1171元,由被告负担4638元。2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玲人民陪审员张庆用

7、人民陪审员杨友娥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何川书记员庄素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X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映昭,该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红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X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X公司)因与被上诉入深圳市红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

8、法院(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3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4日通X公司向红XX公司发出《订购单》,向红XX公司订购橡胶垫,单价0.3元,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