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328188
大小:1.74 MB
页数:20页
时间:2019-06-30
《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主讲人:傅靖慈学号:2012050137处罚公正原则骆某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案情】原告:骆某,女46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后街。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某,局长。第三人:董某,女,59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后街。第三人:范某,男,31岁,汉族,天津市工人俱乐部职工,住址同上。第三人:陈某,女,30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址同上。对此,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分别以“殴打他人”
2、为理由,给予董某拘留十五日处罚;给予陈某拘留十日处罚;以“公然侮辱妇女”为理由给予范某拘留十五日处罚。董某、陈某、范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天津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董、骆两家此次纠纷,双方互有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理由,对董某改裁罚款200元;对陈某改裁罚款100元;以“侮辱他人"为理由,对范某改裁罚款200元。骆某对申诉裁决不服,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某与范某系母子关系,范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董某、范某、陈某与原告骆某系同院邻居。双方平素关系不睦。2005年7月15日晨8时许,骆
3、某将自家门前的雨水向院内地漏清扫,董某见状便将骆某扫向地漏的雨水往回扫,范某也帮其母往回扫雨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此时,董某的丈夫范恩某用污秽下流语言辱骂骆某。范恩某离开现场后,范某继续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进行侮辱。骆某在此情况下,打了范某一记耳光。范某、董某、陈某便共同对骆进行撕打,范某踢伤骆的腹部,被群众拉开后,董某、陈某阻止骆离开现场,继续揪打骆某,致其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骆某“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董某“左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表皮挫伤”。董某、范某、陈某的行为引起了在场围观群众的公愤。
4、【审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董某故意滋事,挑起事端,且殴打原告骆某致伤;第三人范某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语言及手势,公然对原告骆某进行侮辱,情节严重。根据第三人董某、范某的违法事实,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予以罚款处罚,显失公正。第三人陈某殴打他人,情节一般,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范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二)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董某处行政拘留
5、十五日;(三)维持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对第三人陈某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申诉裁决。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董某、范某、陈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事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董某、范某、陈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某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上诉人董某、陈某、范某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某致伤,上诉人范某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某,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6、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范某、董某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该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6年8月14日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天津市公安局的申诉裁决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其理由是:(一)董某、范某、陈宝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以下特征:1.情节恶劣:范某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某进行侮辱、谩骂,内容十分下流污秽;范某、董某对骆不仅侮辱、谩骂,还行揪打,属两种违法行为。2.后果严重:骆某被董某、范某、陈某三
7、人揪打后,当场昏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骆某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董焕芝一家人的蛮横行径愤慨不已,董家的言行已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根据以上情节,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二裁机关又改为罚款处罚,实属显失公正。(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与一般的不公正不仅具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具有性质上的变化。显失公正的处罚,畸轻畸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主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