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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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7/141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分析2021/7/142一、最大诚信原则2021/7/143《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21/7/144案例5.1问题:1998年6月8日,刘某为其丈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情况,在投保单

2、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中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2021/7/145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其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已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了“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甲称“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问题: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应该赔偿保险金吗?2021/7/146案例5.21998年1月12日,魏某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由于被

3、保险人风险保额较高,保险公司对魏某按“T5+胸片+ECG”项目进行了体检,体检报告中显示:除了血常规、血脂和肾功能稍有异常,未发现有其他明显症状,遂按核保规定做了加费承保。1999年5月11日,被保险人魏某因三尖瓣关闭不全进行了瓣膜置换手术,遂以此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魏某从1995年3月至1997年5月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曾患过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双侧细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脑动脉瘤及溶血性贫血。投保时,魏某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做出拒付决定。2021/7/147魏某不服,上诉法院,并提出:本人按照保险公司

4、的要求进行了体检,在保险公司同意加费承保后,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而由于体检报告认为其仅是血常规、血脂和肾功稍有异常,以至于本人对身体状况未给予足够重视,没有采取早期积极的防止措施,导致后来身体状况恶化到不得不做瓣膜置换手术的地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3万元。问题: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应该赔偿保险金吗?2021/7/148案例5.31997年11月14日,方某为其5岁的儿子小刚投保“少儿一生幸福保险”,年缴费360,保额1万元。因投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第三期保费,该保单2000年1月1日失效。2000年3月12日,被保险人在某医院确

5、诊患有白血病,3月14日,投保人委托他人补交了第三期保费及利息,保单复效。3月20日,保险人死亡。4月4日,申请人方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身故保险金1万元,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第十三条“保险人不承担保单复效后1年内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保险责任”的规定,拒付保险金。方某不服,提起诉讼,理由是原告未就保险合同第十三条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人认为方某既然在投保单上签了字,说明已经知道该规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原告在申请保单复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被某医院确诊患有白血病,方某在申请复2021/7/149效时,并没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病的情况,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6、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方某自1997年11月14日以来缴纳的全部保险费。法院该如何判决?2021/7/1410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7、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21/7/14112001年4月,双方接受二审法院的调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元,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之所以同意给付5000元的保险金不是因为打不赢官司,而是为了尽早结案,以避免投入更多精力。现行《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投保人在申请复效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有关法律法规尚无新的规定前,为避免纠纷,建议将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示,保险人应对投保人当时的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书面询问。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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