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撤销与终止

商标权的取得、撤销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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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讲商标权取得、撤销与终止刘朝2012年12月1日提纲案例分析:1、“小肥羊”之争商标与类似权利辨析商标权取得、撤销及终止课堂讨论案例1:“小肥羊”之争河北汇特曾经是内蒙小肥羊的加盟店在加盟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在未取得内蒙小肥羊特许授权的情况下,不仅未按合同拆除所有带有“小肥羊”的标志,反而又以汇特名义继续使用“小肥羊”内蒙小肥羊于2004年4月5日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河北汇特不正当竞争、侵害其特有名称权和注册商标权案例1:“小肥羊”之争被告河北汇特辩称,市场上众多企业都在使用“小肥羊”,“

2、小肥羊”已成为被普遍使用的通用名称。内蒙小肥羊不服石家庄中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内蒙小肥羊在上诉中称,在1999年之前,中国餐饮涮肉服务业中没有“小肥羊”这一品牌,中国的火锅涮羊肉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也没有人在1999年之前听人说过有叫“小肥羊”涮羊肉的。目前存在众多以“小肥羊”为名称的企业,但这并不能证明“小肥羊”是通用名称;争议背景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只能说明“小肥羊”这一品牌具有相当大的广告效应和公众吸引力,因此才导致侵权者“搭车”,怎能以侵权现象的大量存在来证明“小肥羊”是通用名称?如

3、果是通用名称,700多家加盟连锁企业还有必要加盟吗?汇特公司当初又何必不远千里、支付巨额加盟费,去取得“小肥羊”特许使用权?河北省高级法院经过进一步审理认定,内蒙小肥羊首先将“小肥羊”用于餐饮服务业,且经过自己的经营使“小肥羊”具有了特定的含义,相关消费者能够把“小肥羊”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相联系,故已构成该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河北汇特在明知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名称和店面牌匾等方面使用“小肥羊”的服务名称,存在“搭车”行为,侵害了内蒙小肥羊的特有名称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河

4、北省高院二审认定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决不当,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河北汇特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店面牌匾、服务用品及广告宣传上使用“小肥羊”名称;河北汇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内蒙小肥羊支付赔偿费5万元。1、商标与商号2、商标与外观设计3、商标与装潢4、商标与商品名称5、商标与商务用语6、商标与商业外观7、商标与广告8、商标与公用标记商标与邻接标志商标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5、,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注册的限制重名问题:我国有一个巴黎村,不可以注册巴黎香水冲突问题:已经有相关地理标志的在先商标存在,允许再将该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但原来的商标使用受到地理限制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冲突工商总局商标局主张依据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

6、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冲突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技监局)主张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第一,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

7、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第二,地理标志具有唯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以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唯一性和永久性。第三,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一、商标的申请1、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申请商标注

8、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书面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其他证明文件单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申请人普通商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集体商标与证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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