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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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撤销、解除及终止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权利,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产生原因订立时,存在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成立后,基于法定原因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成立后,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惜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适用类型1、显

2、失公平;2、重大误解;3、欺诈、胁迫等。《合M法》第54条1、约定解除(协议AND约定解除权);2、法定解除(一•般AND特殊)、《合同法》第93、94条;《解释二》第26条7种。《合同法》第91条;传统大陆法上,合同的终止只是发生在继续性合同当中,我国合同法上为避免债法总则上的缺陷,将解除与终止变成种属关系。消灭一年期限OR权利人明示放弃。《合同法》第55条约定、法定期限OR催告+合理期限。《合同法》第95条行使方式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M法》第54条通知对方。《合同法》第96条专属性专属权:可随同债权

3、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非专属权异议期有约从约;无约,在通知到达起三个月内。《解释二》第24条效力合同一旦经撤销系无效的合同,效力追及溯往,至始无效。《合同法》第56条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追溯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合同法》第97条传统大陆法上,合同的终止使合同关系消灭,14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后果争议条款有效;返还/折价/赔偿。《合同法》第57、58条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恢复/补救/赔偿。《合同法》第97条结算、清理条款有效。《合同法》第98条【相

4、关法条】可撤销合同笫五十叫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

5、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某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的解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惜形之

6、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沿在合理期限内仍米履行;(叫)当事人一力‘迟延腹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惜形。第九I•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7、、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

8、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H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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