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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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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2、要为法律所承认。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由于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其职能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用货币来反映,则保险人的承担和补偿就难以进行。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由于人身无价,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视为具有保险利益)。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
3、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这种客观存在的利益一般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成为现实利益才属于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
4、利益。利害关系是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债务人等,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凡因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对其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人、经营管
5、理人,对其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对抵押、质押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财产的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对他们所保管、使用的财产只要负有经济责任,就具有保险利益。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只要合同标的的损失会给他们带来损失,就视为其对合同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虽然其价值难以用货币计量,
6、但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保险法53条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本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国外,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主要有两种观点:利害关系论(英美等国);同意或承认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我国
7、保险法第53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应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四种:1.公众责任保险。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2.职业责任保险。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药剂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
8、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3.产品责任保险。制造商、销售商等,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4.雇主责任保险。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四)信用保证保险在信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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