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法律理解的多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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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法律理解的多重视角——对“什么是法”的进一步解读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典故朝三暮四的法理解读】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集中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3、统治阶级意志表达的含蓄性(如:财产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权利)4、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意志的制约二、法的形式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法的正当性问题(一)自然法的价值及其限度【告密者案件】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

2、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未及执行,纳粹政权倒台。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听取妇女的辩护?事实上,德国的法院对“告密者案件”的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的观念,认为妻子的告发及法院的死刑判决都是依

3、法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这样的法律本来就应该是无效的法律,法院不应该适用这样的法律。因此,战后法院依据自然法原则来处理告密者问题意味着正义的伸张,意味着有一个超越于法律的永恒的道德原则存在。上例即属于“恶法非法”的法律实践。而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自然法。【资料链接:何谓自然法】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

4、,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然而依据自然法裁判案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如下问题:其一,人类智慧有限,难以捕捉关于自然法的全部正确信息。其二,自然法不成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从而难以判断取舍其三,以自然法抵抗现实的法律,会导致社会治理寸步难行,秩序将受到威胁。(二)宪政视野中的法律正当性问题——违宪审查【堕胎案】1969年,德克萨斯州的一名2l岁的女子诺玛·麦考伊,她刚刚失业,又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想

5、合法的放弃这个孩子,但是当时德克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无奈之下,她决定要挑战这项法律规定,因此,她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告上法庭。最高法院经过1971年、1972年的两次讨论,在1973年以6:3作出终审判决:德克萨斯州规定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其他堕胎都为犯罪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1、违宪审查的概念就是享有审查权的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的制度。(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的范围是特定的(3)违宪审查的后果:违宪的法律不是

6、法律2、孙志刚案件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案情]2003年3月17日晚,从湖北某大学毕业来广州打工的孙志刚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

7、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件发生及学者上书后,并未给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或调查程序甚至是回应,6月22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3、违宪审查——“恶法非法”的可操作性的判识标准因自然法存在着标准不定、众说纷纭的突出问题,从而据其认定法之善、恶容易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而切换到宪政的视角,这一问题就相对简单。由于宪法是保障人之尊严的最高的法,那么,从宪法规范层面上看,惟有宪法才是衡量法律善恶的不二标准。善法就是合宪之法,恶法则指违

8、宪之法。(三)“恶法亦法”——法的正当性的另一种言说1、缘何“恶法亦法”(1)“恶法”毕竟是法,是国家制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体。(2)所谓“恶法”往往并非天理难容,而是基于对某种道义的追求而忽略或压制了另一类被人们看重的价值(比如反堕胎法,言其恶在于对女性自主权的冒犯,但该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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