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怎样办理无照经营案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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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怎样办理无照经营案件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定在法律的层面上属于行政法规,主要有三种形式:(1)、条例,是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2)、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部分的规定。(3)、办法,用于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就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两方面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出台以前,我国有许多部法律

2、、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作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是当时的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都是散见于以上的法律法规之中,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二)、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以前规

3、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而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除《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款对个体工商户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有相应的规定外,公司和各类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的违法违章行为都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三)、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实施以前,涉及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赋予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强制措施。在此背景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出台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认定明确、具体,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弥补上述三方面的不足。二、无照经营的表

4、现形式无照经营主要有无证无照、直接无照、有证无照、照已失效和无证有照五种形式。《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直接无照)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有证无照)  (四)已经办理注

5、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照已失效)(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无证有照)三、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无照经营查处涉及的部门很多,除我们工商部门外,还有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无证无照和无证有照的行为由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

6、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上述部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他们部门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他们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一项是无证无照,第五项是无证有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

7、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106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在这份文件中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进行了明确分工,分工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在查处无照经营中,对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后,只要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给相关部门即可。106号文件规定了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的四大职责: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

8、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直接无照和有证无照)2、负责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照已过期)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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