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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前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前坪乡人民政府二○一七年十月目录一、指导思想1二、调整原则2(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2(二)坚守红线、量质并重2(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2(四)加强协调、充分衔接2三、调整主要内容3(一)耕地保有量调整3(二)基本农田任务调整3(三)建设用地规模调整4(四)其他规划指标调整4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5(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5(二)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5(三)加大永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6五、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7(一)土地用途分区调整7(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8六、保障措施9
2、(一)严格执行规划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9(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9(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9(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10附表1114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6〕328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大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前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前
3、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主要阐明前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指导思想、调整原则、调整的主要内容,根据县级规划下达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科学预测各类用地的供给与需求,调整各类用地指标,并调整土地利用分区及建设用地管制区,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保障前坪乡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节约集约、优化结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
4、规划中期评估结果,重点调整完善全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为前坪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18二、调整原则(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按照《大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确定的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继续实施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保持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结合“十三五”规划部署,合理调整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等主要规划指标,优化土地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二)坚守红线、量质并重按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省、市、县重大发
5、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应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统筹基础设施与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城镇与农村建设用地,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四)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上下级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确保落实上级规划要求。18三、调整主要内容(一)耕地保有量调整1、严格保护耕地按照全国坚守18
6、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至2020年,全乡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49.98公顷。2、强化对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有效保护耕地资源。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11.45公顷以内,其中2015-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1.70公顷以内。3、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全面推进土地整理,适度进行土地开发,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规划期内,全乡通过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20.77公顷,其中2015-2020年,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7.62公顷。(二)基本农田任务调整根据
7、上级下达的指标,在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基础上,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对基本农田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划定后,确保上级下达的440.77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得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得到优化,符合划定要求。18(三)建设用地规模调整1、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规划至2020年,全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44.3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19.86公顷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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