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请假及旷工管理规定(2017-1)

出勤、请假及旷工管理规定(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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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河煤业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制度编号:XHDD.GLZD-2017(01)出勤请假及旷工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正常的生产组织,加强对生产口职工的出勤、请假和旷工管理,根据矿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出勤管理:1、每月以26天为正常出勤(除去四个周日休息)。如果遇节假日或政策性停产统一放假的,减去放假天数。2、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5—30分钟内视为迟到,30分钟—1小时视为旷工半个,超过1小时作旷工一个论;提前下班时间30分钟内为早退,30分钟—1小时视为旷工半个,超过1小时作旷工一个论。  3、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2、 (1)迟到早退次数之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早退折合之旷工,均按旷工规定办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早退不计,第二次以旷工半个计,第三次以后均按旷工一个计算。二、请假管理:1、由于执行国家276个工作日,正常情况下每月请假天数不能超过两天(释放产能期间每月允许最多请假天数四天)。2、请假需提前12小时请,并填写请假单,进行逐级审批。请假1-2天由队长或副主任批准;请假3-6天由调度主任批准;请假7天—30天由生产矿长批准;请假30天以上报矿长审批。遇特殊情况通过电话请假的要尽快补请假单。3、婚丧产假按矿统一规定执行。4、向其他

3、单位临时外派人员的必须有外派单,并经队长(负责人)签字准许方可离岗,否则作旷工论处。三、旷工管理: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岗;不服从工作调动,私自不到岗;违法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2、旷工1天罚款50元,旷工2天罚款100元,旷工3天罚款200元,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停班待处,旷工15天以上的报送矿人事劳资科处理。四、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口职工(生产口包括采掘机运通探队和地面综合服务组),生产口管理人员和科员执行矿科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五、本制度自2017年3月起执行。上报:生产矿长下发

4、:采掘机运通探队、地面综合服务组2017年3月1日印发(共印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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