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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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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1.业务简介1.1.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定义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为最大限度地清收不良贷款,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借款人以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为手段,实施的债务追偿行为。1.2.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操作原则1.2.1.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1)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的调查、审查必须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2)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的审核和实施部门应与审查贷款部门相互分离;(3)原贷款调查、审查人员不得参与相关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的调查、审查工作。1.2.2.严格条件、逐级审查、授权审批、先还后免。1.2.3
2、.一个减免申请人对同一信贷客户只能减免一次。对同一信贷客户有多个减免申请人的,对其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统一考虑。1.2.4.对同一担保人项下的多个贷款客户进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所欠贷款本息均由担保人负责偿还的,对这些客户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以担保人为载体,进行统一考虑。1.2.5.确保收回资产最大化。1.2.6.保守秘密的原则。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免政策和具体减免数额,各行不得对外作公开宣传。1.3.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范围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范围为已列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
3、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政府转贷垫款除外)所对应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2.相关规定2.1.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必备条件2.1.1.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法人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减免客户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对虽未评级但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客户,视其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2)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息;(3)借款人、保证人、承债人或其他还款人以现金、实物或现金实物组合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如果以实物抵偿,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为准。实物抵偿只能为一次性,
4、现金还本付息行为可以是一次性,也可以分期进行。2.1.2.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农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结欠的不良贷款本金和表内息单户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表外息减免额在2万元以下。2.2.以实物抵偿方式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条件2.2.1.以实物抵偿方式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原贷款未设定抵押,通过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客户愿意以其他资产抵偿债务;(2)原贷款抵押不足值,通过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客户愿意增加其他资产一并抵偿债务;(3)原贷款有抵押,但抵押权实现有困难,通过实施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5、,能够实现抵押权,并达到损失最小化。2.2.2.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采取实物抵偿方式的,拟接收的抵债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1)抵债人所有的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债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其他地上定着物。(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4)抵债人所有的和依法有权处分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和其他财产。(5)抵债人持有的股权及其他财产权。(6)其他不违反抵债资产管理禁止性规定的资产。2.2.3.禁止接收的抵债资产。(1)法律规定
6、的禁止流通物。(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4)伪劣、变质、残损或者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10)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和没有转让价值的专用设备。(11)没有转让
7、价值的商标权。(12)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13)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2.3.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比例控制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比例控制。还款人拟偿还的不良贷款本息额占全部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额的比例不得小于拟减免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额占其全部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至申报日)总额的比例。在偿还期内新产生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但不纳入减免息测算比例。2.4.对同一借款人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次数的限制一个减免申请人对同一信贷客户只能减免一次。对同一信贷客户有多个减免申请人的,对其实施减免表外
8、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统一考虑。2.5.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管理权限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按权限管理。单户减免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省分行自主审批,不得向下转授权,审批通过项目须同时上报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备案;单户减免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由总行审批。对现金实物组合方式减免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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