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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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纳税会计概述1.1.1纳税会计的概念纳税会计就是纳税人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在遵循国家税收法令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实现合理税负的一种专门会计。它是以现行国家税收法令为依据,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纳税人的计税依据、税款进行准确计算,依法申报和纳税,从而对纳税人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1.1.3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1.两者的联系纳税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专门领域,与财务会计相伴而存。2.两者的区别(1)目标不

2、同。财务会计服务于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同时也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会计则要按现行税法和缴纳办法计算应纳税款,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2)对象不同。企业财务的对象是企业能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而纳税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3)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在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事项进行核算和反映。纳税会计不仅要遵循一般会计原则,更要严格按现行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某一项业务处理的规定不符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

3、整,以保证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的缴纳。(3)计量标准不同。税法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物;而会计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依据的,为记账基础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从而产生计量标准的差异。1.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1.2.1设立登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有纳税义务的单位设立时都应办理税务登记。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1.2.2变更登记如果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

4、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2.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注:停业登记的对象仅限于实行“非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业登记,该类纳税人在核

5、定的申报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纳税申报。)1.2.4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2.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1.2.6证照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1.2.7非正常户处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

7、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2.8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3发票的概述1.3.1发票的基本内容及领购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

8、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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