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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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1997﹞28号【发文日期】1997-01-10【实施时间】1997-01-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注释:全文废

2、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实施中的有关业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本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安排,税务检查机构(包括税务所、稽查所)按照检查工作程序实施调查后,凡

3、需给予行政处罚且具体处罚数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的案件,均由各区、县局检查科或业务科进行审理。    二、凡需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并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到达数额标准的案件,经各区、县局业务科或检查科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理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需写出审结报告,报经本局局长批准,由税务检查科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四、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要求听证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

4、按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暂不执行税务行政处罚。    五、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行政处罚的处理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六、本市地税系统如何贯彻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

5、实施办法,由法制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检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法制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听证的有关工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推动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级税务

6、机关对此都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切实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一系列有关配套措施下发实施。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望各地税务机关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问题、建议,及时告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人:潘静,电话:010―63417606,传真:010―63417971),以便我们对上述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一个全面的

7、《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2.《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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