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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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个[1997]276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7]43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发布日期:1997-05-26结束时间: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全文失效主题词

2、: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个[1997]27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区、县局要抓紧时间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源情况进行清理,对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通知要求进行培训,并作为重点纳税户管理。请在六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分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及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报送市局,以便掌握情况。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3、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4、本办法。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

5、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第八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

6、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第十一条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第十二

7、条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第十四条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第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

8、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第十六条个体户购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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