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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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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析 摘要:“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重刑轻民”不仅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典的刑事化,在司法方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法的刑罚化,而且还在律学上表现出了律学的刑名化。本文在阐述“重刑轻民”表现的基础上对其形成的原因做了一定的探讨。虽然法治文明已经发展到今天,但“重刑轻民“的传统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影响,所以有必要对”重刑轻民“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刑轻民;传统法律;古代刑罚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
2、04-0083-02 “重刑轻民”,顾名思义是指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重刑轻民”表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就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法为主的法律,重视刑法和刑罚的保护功能,忽视民商法在社会中的调整功能。重刑轻民的这一特点在历代的法典制定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并逐步发展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一、传统中国法律重刑轻民的表现 (一)立法层面的法典刑事化 “重刑轻民”思想作为传统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在中国法制文化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
3、法律的体系上,都表现出了对刑法和刑罚的重视,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的《法经》就是典型的代表之一。《法经》共分为6篇,将《贼法》和《盗法》置在各篇之首,用于查办囚捕犯罪,另外还在第5篇中设《杂法》,用于惩罚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却有很少的规定,即使存在,也会因为“诸法合体”的原因被置于刑罚体系之下。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典刑法化的特征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显现了。到了秦朝,由于受到法家重刑思想以及中央集权等因素的影响,秦国建立起了一套比较严酷的刑事法律体系。进入
4、汉代,以《法经》为基础的《九章律》是法典刑法化的主要代表。虽然到了唐代,即使经济高度发达,民间交易活动异常活跃,上述的立法传统依然没有改变。《唐律疏义》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犯罪与刑罚,在首篇的《名例律》中规定了法定刑种及其基本原则,在中间的9篇里,从《卫禁律》到《杂律》几乎都体现出了刑法的主要性。虽然由于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在唐代的法律中有调整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事法律,但仍主要采用刑事惩罚的手段加以解决。明代,中国的商品经济得到发展,资本主义出现萌芽,社会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虽然从立法体系上可以看到一些
5、变化,但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上仍沿袭了唐律。在《大明律》中,刑法仍占占据主导地位。在君主集权登峰造极的清代,虽然商品经济已有发展,却受统治者的重农抑商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颁布的法律仍然是以刑法为主。 (二)司法层面的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性 重刑轻民的思想在司法层面表现为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性,即在刑法中对刑罚的制订趋向于“重刑”,在民事诉讼中则具体表现为运用刑罚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1.刑法的刑罚化。在立法上,中国传统的法律侧重于以刑法为主。就刑罚体系而言,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是相当完备的,手段
6、也是相当残酷的,即所谓“重刑轻罪”。在夏商周时期,“重刑”的特点就已经十分明显。商周时期已经有了“五刑”,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身体为主要的惩罚方法,表现出了刑罚方法的残酷性和任意性。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倡导的严刑峻法思想逐步得到统治者的肯定。到了秦朝,法家的重刑思想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刑罚更加严酷,种类更加繁多。秦王朝灭亡后,法家思想逐渐被儒家思想所代替,统治者开始将儒家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道德规范渗透法律条文中,使中国法律逐渐儒家化。虽然制定的法典的指导思想有了一定程度化倾向,但是汉唐时期法律仍以严酷著
7、称。所以,汉代的法律“儒表法里”,唐代的杖刑,“虽非死刑,大半殉命”。明朝的《大明律》中所规定的刑罚在很多方面比唐律要严酷得多,而清朝刑罚的严厉程度更有甚之。 2.民事的刑法性。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古代中国的法律处理方式上可谓是“民刑不分”,即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均采用刑罚的方法处理。比如秦朝对不孝行为,《法律答问》中记载:“免告老人以不孝,谒杀。”在《唐律》中,在继承方面,不按唐律立嫡长子继承身份,也要“徒一年”。唐以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逐渐增多,但是对关民事案件仍采用刑事手段处理。一直到明
8、清时期,仍延续这个传统。在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诉讼程序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比如在春秋时期《法经》中的《囚法》和《捕法》中、隋唐时期《唐律疏议》中的《捕亡律》和《断狱律》中都对刑事诉讼做了专门的规定。即使有些法律对民事诉讼做了一些规定,但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可见,整个封建中国的民事法规是依附于刑法典的,并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无论属于哪一种社会关系,统治者均采用刑事手段来调整。 3.律学的刑名化。在古代中国,律就是法,法就是刑,所以说,律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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