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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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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秦代重刑主义1.孝公时期………………………………………………………………………(1)2.始皇时期………………………………………………………………………(2)3.秦重刑主义之得失……………………………………………………………(2)二、明代重刑主义1.明朝法制概观…………………………………………………………………(3)2.重典治吏思想…………………………………………………………………(4)3.明重刑主义之得失……………………………………………………………(4)三、秦明重刑主义得失之比较…………………………………………
2、………(5)致谢………………………………………………………………………………(6)参考文献…………………………………………………………………………(6)7论秦明重刑主义之得失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2班莫斐摘要:重刑主义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秦、明两朝均为行重刑主义之代表,两朝皆因之强,也因其衰。观其得失可知,重刑只是统治者治国的工具,正确使用可能事半功倍,而滥用则会招来大祸。关键词:秦明重刑主义;得失比较“重刑轻民”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大特征,在刑律中,自中国法律形成的夏商周时期就体现出野
3、蛮、残酷的特点,如炮烙之刑就是当时的产物,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所主张的“重刑主义”在秦国取得的成功更将之推向了顶峰,而后历朝历代,不论是否以法家学说为本,皆不能去其影响,直至今日民众心中仍不乏重刑主义的成分,各朝行重刑,得失皆有之,秦能从一个后起的诸侯国成为战国时期的大国,最后统一天下,建立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其明法令,厚赏重罚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严刑酷法也使秦二世而亡,明初统治者以重刑治国治吏,收到了一定效果,加之统治者的努力,出现了一番治世景象,但至后期,在多方因素综合之下,重刑成为统治阶级内部斗争及残害被统治阶级的工
4、具,致使明吏治败坏,农民起义不断,终亡于李自成之手。本文拟从秦、明两朝施重刑制度的得失探讨重刑主义得失,以史为镜,展望未来。由于秦、明两朝在中国历史上的特殊地位,关于秦、明两朝的研究,历来为学者所重视,关于重刑主义的研究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重刑主义,许多学者从宏观上切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在对整个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过兼对重刑主义进行研究,如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中便包含了沈家本先生的慎刑思想和其对重刑主义的看法。也有学者研究一个朝代的法制状况,当然的对该朝代的重刑制度也进行了研究。如曹旅宁
5、的《秦律新探》。也有学者就重刑主义本身的产生条件、发展脉络及现今的影响进行纵向的研究,如高绍先教授的《重刑考》和《重刑思想批判》,更多的学者则具体从一朝的情况出发,对某个特定朝代的重刑制度进行研究,如杨一凡先生的《明初重典考》等。这些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对于重刑主义的看法也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观点,大体上认可了重刑主义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然在以往的研究中,将两朝的情况列于一起对重刑的得失进行比较研究尚不多见,但笔者觉得这是有必要的。对一种制度的研究若只从某一时期着手,难免会犯以偏概全
6、的错误,尤其是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因为中国在漫长的封建时期都是人治为主的国家,各种制度的效能或多或少都要受到统治者因素的影响,封建时代初期的秦和末期的明这种影响表现的更为明显,将这两个朝代放在一块,通过比较两朝的得失以进一步了解重刑制度在不同朝代的共性,获取更佳的研究视野,对我们研究重刑主义和重刑制度,全面了解其优缺点,是有好处的。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得出,重刑主义的好坏不能一言以蔽之,它本身只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的一个工具,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使用完全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如同炸药可用来发动战争,残害生命,也可用来
7、开山辟土,为建设服务。对于重刑之关键在于立法者如何驾驭好它,使它能发挥它的功效,而不是使它成为残害百姓的工具,又由于重刑制度本身具有残酷、繁苛、过度刑罚等特点,我们应本着人道主义之精神,谨慎处理好是否适用、如何使用重刑主义这一问题。关于秦、明重刑制度的研究问题在此便不再做过多赘述,以下开始分别对秦、明时期的重刑主义及其得失进行分析、探究。一、秦代重刑主义(一)、孝公时期秦孝公在整个秦的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孝公之前,“7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孝公即位后,礼贤下士,招
8、纳人才,并颁布了一系列吸引人才的法令,“卫鞅闻是令下,西入秦,因景监求见孝公。”[[]《史记-秦本纪》]卫鞅既商鞅,他是法家思想在战国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张“重刑”原则,认为重刑则民不敢犯罪。商鞅入秦两年之后,在孝公的支持下,开始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法制、教育等领域,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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