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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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民事活动

2、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3、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4、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

5、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一)被宣告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被宣告失踪的;  (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

7、复监护权:  (一)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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