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尔德及其《纽约民法典草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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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菲尔德及其《纽约民法典草案》(上)[字体:大中小]【摘要】一个半世纪前,在普通法背景下的美国纽约州,菲尔德提出法典编纂计划并于1862年制定了《纽约民法典草案》,该计划遭到了以卡特为代表的学者强烈反对,双方就是否要进行民法典编纂展开大战,并最终于1888年以该草案被纽约州议会否定而终结。该法典草案分为人、财产、债和一般规定四编,是用大陆法系的组织法律材料的方法整合普通法制度的一次尝试,在法典的宏观结构和具体制度上都具有一些特色。虽然它最终在原产地遭到了失败,但对美国其他一些州甚至是国外的法典编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现在,我们能够对该次法典编纂之是非做出我们正确的评价。

2、【英文摘要】Oneandhalfcenturyago,inNewYorkwiththebackgroundofCommonLaw,FieldputforwardaplanofcodificationandasaresulttheDraftofCivilCodeforNewYorkwasconstitutedin1862,butCarter,asarepresentativeofmanyscholars,stronglyarguedagainsttheplan,thenthetwopartiesdebatedprofoundlyifitwasnecessarytoco

3、mpileaCivilCode,andin1888thisdebatewasendedbytherejectionoftheCivilCodeaforementionedbytheparliamentofNewYork’sState.Thecodeisdividedintofourbooks,namely,person,property,oblig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whichisoneattempttodealwiththeinstitutionsofCommonLawbythemethodoforganizingthelegalm

4、aterialsofContinentalLawsystem,andithassomespecialcharacteristicsbothinthemacroscopicalstructureandintheconcreteinstitutions.Althoughitwasabandonedatitsoriginalplace,ithasproducedacertaininfluencetothecodificationsofotherstatesofUSA,eventothatofotherforEigncountries.Nowwecangiveaproper

5、evaluationtotherightandwrongofthiscodificationabovementioned.【关键词】菲尔德;《纽约民法典草案》;法典编纂【英文关键词】DavidDudleyField;DraftofCivilCodeforNewYork;codification【正文】一、《纽约民法典草案》的背景、制定及围绕它进行的论战《纽约民法典草案》是英语世界的一部民法典草案,它代表了英语区人民对法典编纂观念的采纳。这种采纳具有悠久的历史。  由于普通法的体系性不够,在亨利八世在位期间(1509—1547),英国政府首次讨论了制定一部民法典的问题

6、。当时的红衣主教雷吉纳尔德·波尔(ReginaldPole,1500—1558)批评英国法混乱和不确定,建议按优士丁尼罗马法法典的模式制定法典,亨利八世本人支持这一想法,但未付诸实际行动[1]。在爱德华六世(1547—1553)统治时期的1549年,英国上议院在赞成法典编纂观念的国王的支持下考虑过把所有的普通法和制定法都收集在一部法典中的想法,但此等考虑并未导致立法行动[2]。在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1558—1603),弗朗西斯·培根的父亲尼古拉·培根(时任掌玺大臣)向女王建议把某个领域的全部法律汇集到一个制定法中,一旦这样的制定法问世,所有竞争性的法律都要停止生

7、效。最后,要把涵盖某一领域的诸制定法汇集成一个法典[3]。这是一个把部门法法典与总法典结合起来的法典编纂建议,已达到相当高的专业水平,但可惜未引起实际的立法行动。詹姆斯一世(1603—1625)是一位法典的崇拜者,他于1607年和1609年两年的议会开幕式上都批评了法官造法以及普通法,建议把全部的法律规则都集中到一部作品中,以便把不成文的普通法转化为丹麦式的成文法和制定法[4]。在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间,弗朗西斯·培根提出了分别对制定法和判例法进行法典编纂,把它们转化为两个法典的建议并得到了国王的接受。从1616年到1620年,建立了有关的委员会,上议院和下议院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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