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尔德及其《纽约民法典草案》(下) - 中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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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菲尔德及其《纽约民法典草案》(下)二、《纽约民法典草案》的基本内容和特色撮要从1862年草成《纽约民法典草案》到菲尔德游说纽约州议会通过它,到它在1888年最终被纽约州议会“枪毙”,菲尔德为了回应反对者的批评以得到通过它的机会,对草案进行了广泛的修改[1],结果形成了《纽约州民法典草案》的三个版本。第一个是1862年版本,即本译本所依据的版本;第二个是1865年版本;第三个是1883年版本,它对论战中反对方提出的各种质疑做出了回应[2]。1865年版本在各种文献中被援引的机会更多,它与1862年版本间有不少差异。首先是条文数目。1862年版本是164

2、2条,1865年版本很可能有2034条。其次是关键条文表述上的差异。例如给菲尔德带来“祸害”的条文第6条,它在本译本中的表述是“在本州,为5部法典所规定之事项无适用习惯法之余地。”而它在其他版本中的表述是“为5部法典所规定之事项无适用普通法之余地。”[3]尽管人们经常在普通法与习惯法之间划等号,但应该承认,以制定法排除普通法的表述比排除习惯法的表述更刺激普通法的拥护者。再次是同一条文的条号在两个版本中不同。例如,如下的“祸害”条文在1962年的版本中是第1640条:“对废除普通法的制定法必须严格解释的规则不适用于本法典。”在1865年的版本中它是第2

3、032条[4]。这些是该草案在纽约州内的版本数。此外还有加利福尼亚版本、蒙大拿版本,等等,为了避免枝蔓,我在这里只考察《纽约民法典草案》1862年版本的如题内容[5]。我们不妨依据这一草案的结构的线索来着手这一工作。《纽约民法典草案》采用人、财产、债、一般规定的四编制体系。这显然是《法学阶梯》的人、物、讼体系的变形。“人”的部分予以维持,把“物”分解成了财产和债两编,把“讼”转化成了“一般规定”的前半部分。从宏观上看,我们会发现如下问题:第一,亲属法何在?第二,继承法何在?第三,为何相当于总则的“一般规定”不是在法典的最前面部分而是在最后面部分?头两

4、个问题涉及到《纽约民法典草案》对民法中的人法成分的相对忽略,此乃因为菲尔德对法律的调整对象有一种物文主义的理解:“法律是主权者规定的财产和行为规则”[6]。显然,财产法在他心目中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因此其各种名目在编名上体现出来,不在这种立法者表达手段上体现次要的内容,因此,我们只能在《纽约民法典草案》第一编的一个旮旯里找到亲属法。尽管如此,这种安排仍可见证《纽约民法典草案》采用广义的人法概念,其人法不仅包括公法性的主体法,而且包括私法性的亲属法。继承法则在第二编,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得到规定,这种安排与《法国民法典》的做法一致。“一般规定”之所以在

5、法典的后部,乃因为它的多半内容都是关于“救济”人、财产、债三编中规定的权利的规定[7],按“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做出这样的安排。实际上,《法学阶梯》体系中“讼”的部分也是对“人”、“物”两部分规定的权利的救济。在这个意义上,《纽约民法典草案》比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许多大陆法系民法典更忠实于《法学阶梯》体系。但在盖尤斯《法学阶梯》诞生的时代,实体法尚未与诉讼法分离;而在菲尔德的时代,这两种法已实现分离,菲尔德本人就起草了纽约州的《民事诉讼法典》,那么,菲尔德民法典的“补救”与盖尤斯《法学阶梯》中的补救到底有何不同?后者当然是诉讼的补救,前者却是当

6、事人自定的补救,如普通赔偿金,也有诉讼的补救,如惩罚性赔偿金之授予(第1503条),它们是关于约定的或法定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过,在这种情形,《纽约民法典草案》只规定补救的名目,不规定有关的程序性内容,因此,它与《民事诉讼法典》的界限还是能划清的,因此,《纽约民法典草案》第四编尽管做出了不同于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安排,却没有突破现代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的原则。第四编的最后部分(第四分编和第五分编)是一些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般性规定,包括“法律格言”(这一部分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8])和“定义和一般规定”两个部分(“一般规定”指关于解释规则和新旧法律衔

7、接的规定),相当于总则。把这样的“总则”放在最后而非最前面,反映了菲尔德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法典编纂进路——他还把这种进路运用到了其《国际法典大纲》中——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例如,《智利民法典》就把关于同样内容的规定放在最前面[9]——的从抽象到具体的相反进路。这样的“倒总则”不仅存在于宏观的层面,而且也存在于微观的层面,例如在第二编第四分编关于遗嘱的第五题,前两章都是关于遗嘱的具体事项的规定,最后一章才是一般规定。应该说,菲尔德的这种安排更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因而得到不少人的赞同。在中国,山东大学的民法总论教材就采用菲尔德进路,劈头从自然人开始

8、,最后(第十章)谈“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解释”[10]。两部著作的作者生在不同的时代和文化环境中,却不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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