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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 ———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徐国栋X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大陆系主要国家民法典的理论渊源。作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创立的潘得克吞体的总则部分掩盖了“人法”的价值。作者提出的我国民法典基本结构包括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大部分。在此基础上,作者还对我国民法典的若干基本制度提出了框架性意见。关键词:民法典草案 理论渊源 二编结构 制度设计一、民法典草案的理论渊源我们的民法典草案的结构设计,是在对罗马法和近现代欧洲、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编纂史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总起来可以这样说,在编的层次上,本草案采用的是法学阶梯体系,其设
2、计反映了我们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解,因为民法典的结构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问题;在分编的层次上,采用的是以荷兰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代表的新潘得克吞体系,其设计反映了德国民法典创立的潘得克吞体系在本世纪的发展。在序编和附编的设置上,主要参考了拉丁美洲国家的民法典。(一)编的层次之设计的理论渊源法学阶梯体系又称三编制体系,由人、物、讼三部分构成。这一体系的形成在罗马法史上经过了长期的酝酿,最终由西塞罗奠定。他在《论演说家》一书的1、42、187中说到“所有的事:X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草案,尤其是拉丁
3、语系国家民法典的草案,都是由学者提供的,而且,在制定一部民法典之前,往往先有多个草案。基于以上认识,我于1997年产生了起草一部民法典草案的想法。这一想法获得了司法部的支持,于1998年批给了我主持的中南政法学院民商法典研究所一个民法典草案的项目。由于司法部的介入,我们的这个草案已经不是纯粹私家性质的了,而具有半官方的性质。1998年12月,我完成了民法典草案的如下结构:序编:小总则;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法人法;第三分编:亲属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第五分编:物权法;第六分编:知识产权法;第七分编:债法总
4、论;第八分编:债法各论;附编:国际私法。本文主要是以我们设计的民法典草案为基础进行论述的。本文原为我于1999年4月19日在安徽大学法学院所作演讲的讲稿,没有王源扩院长和安大法学院的盛情邀请的催促,我几乎不可能写出这篇论文。我愿借此文发表的机会对王院长和法学院的邀请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本文完成后,徐涤宇从阿根廷留学回国,携带大量阿根廷最新立法和学说资料,使我得以通过利用它们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本文,因此,我也要对徐涤宇表示衷心的感谢。·37·法学研究 2000年第1期务,现在都已被包罗在术语中”。他举了
5、音乐、几何、天文、语法的例子。然后他提到“因此:,在市民法中,这也是目的:在市民的物和诉讼中,保留以法律和习俗为根据的平等趋势”。有些现代学者认为,西赛罗在这一句子中提出了市民、物和诉讼的宏范畴,它们可以构成三编制的基础。〔1〕事实上,盖尤斯正是以这些理论成就为基础,完成了进一步的概括,最终把三编制确立下来,其《法学阶梯》把民法的材料整理成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编制的最大特点是有一个人法,这是一个为德国民法典的总则所掩盖了的部分,为包括我国在内的继受德国法的国家所陌生;与人法相对立的是物法,这种对立预示了许多信息。从哲学的角度看,人法与物法的对立以人与
6、物的对立为基础,翻译成哲学语言,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或精神与物质的对立,在这样的对立中,三编制认为主体或精神是第一性的:从民法的角度看,这种对立预示着我在上文已经特别界定的所有权的概念;由于这样的所有权概念以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为基础,因此,诉讼是这种对立的逻辑结果。从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角度看,三编制表示着民法通过司法手段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首先调整人身关系。在许多情况下,结构是比文字说明更大的意义包含者,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三编制所蕴含的哲学观点和它对市民法的总理解。首先,它确立了人的中心地位,反映了古代的人文主义。尽管“人文主义”是一个文艺
7、复兴以后才出现的概念,但不具有“人文主义”名称而具有其实质的世界观,在古代就有了。事实上,文艺复兴不过是复活古代希腊罗马的精神,而“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的。人文主义所不断要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2〕罗马人在继受希腊哲学的同时,也接受了这种哲学的人文主义精神。因为从希腊传入罗马,后来又在罗马发展为新的流派的斯多亚哲学,就是以伦理学为中心,换言之,以人的生活准则为中心的哲学。正是在这样的哲学背景下,盖尤斯的三编制体系才把人放在首要地位。其次,它是对世界的一种悲观解释。人与物的关系
8、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欲望主体的人与满足这种欲望的手段物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作为认识主体的